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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就业的建议

名称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就业的建议
办理部门 县人社局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钟华 签发日期 2023-08-02 发布日期 2023-08-03 类别 B
正文
  张健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就业》的建议。
回复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于2009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汉阴县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09〕15号),该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5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康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办发〔2016〕1号),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对象的范围、条件及补助标准。我县根据此文件精神于2018年制定了《关于印发汉阴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汉政办发〔2018〕17 号),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月1日。文件到期后,我局多次征求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医保局4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了《汉阴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有关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及对象认定条件。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自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少于0.2亩(不含0.2亩)的农户;2.农户耕地被征收前的面积以农户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的承包耕地面积为准。户籍人口以农户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的户籍人口为准;3.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满 16 周岁以上的在册被征地农民。

  二是明确申报及认定程序。1.符合纳入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汉阴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申请认定表》,同时提供征地前土地承包合同、与村(居)委会签订的终止承包土地经营权征地补偿协议、户口簿及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村(居)委会收到被征地农民提供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填写《汉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汇总表(村)》报村(居)委会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名单在本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资料及登记名单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复核;3.所在镇人民政府收到被征地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料及登记名单后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在本镇所辖村组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填写《汉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汇总表(镇)》及有关资料报县自然资源局确认;4.县自然资源局收到被征地村民所在镇上报的申请人资料及登记名册后,对申请人资料及登记名册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进行确认,并将《汉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县)》反馈到镇,同时抄送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三是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1、实施就业援助。县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援助工作,将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援助台账,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个性化服务、专项援助行动、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安置、跨地区转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跟踪服务等援助政策。2、提供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创业引导和创业服务。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宽创业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出资期限等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取消其他前置审批。支持被征地农民创业者依法以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公司制小型微型企业,除行业有明确要求外,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人社部门积极落实免费创业培训和一次性创业补贴优惠政策,畅通被征地农民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体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首次申请的贷款期限为3年,再次申请贷款期限为2年;被征地农民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被征地农民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本金贷款贴息。3、强化技能培训。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培训意向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属地原则,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牵头,并衔接县人社部门,选定培训机构,有组织地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培训结束后,优先安排免费职业技能鉴定,由培训机构优先推荐就业。具体补贴标准参照每年全市就业(创业)培训招标对外公布的补贴执行。4、建立养老补助制度。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制度。⑴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养老补助。确认为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凡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100元/月的标准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⑵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社会保险缴费补助。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每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后,由县财政部门从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中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一年一补、先缴后补,补助标准为每年1200元,最高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以上两项优惠政策只能二选一,不得重复享受。5、纳入医疗保障。县医保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户(家庭)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自主就业的可自愿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参保缴费年限 6:1 的比例转换,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被征地农民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医疗待遇。6、开展社会救助。县民政部门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的关注和救助力度,凡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待遇。7、提供教育资助等。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学生,可以向所在学校申请享受有关教育资助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家庭子女不因失地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新《实施办法》规定凡是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以征地报批面积计算,按照每亩1.2万元标准,向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资金专户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今后凡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一律先缴“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后办理手续,没有缴清的不得办理征地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征地手续时需要查验财政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完费证明。县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每年应从当年土地收益中按 10%的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储备金”,拨入“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资金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支出。资金不足时,由县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你们的建议中反映的《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就业》相关建议意见得到充分采纳,新《实施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及就业服务工作将更加有章可循、被征地群众的生活更有保障。新《实施办法》县政府已经2023年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目前已公示结束,待县政府审定后即可实施。

  在此再次感谢你们对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