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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提案

标题 关于加大对我县美容行业监管的提案
办理部门 县市场监管局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石良 签发日期 2023-08-08 发布日期 2023-08-09 类别 B
正文
  黄莉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我县美容行业监管的提案》。
回复

  我局自2016年组建以来一直承担全县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知识产权、产品质量、价格执法、消费维权等监管职能职责。

  关于美容美发从业人员没有上岗资质问题:依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有关专业组织或机构进行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下一步我局将建议县经贸局加大对美容美发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并联合经贸、卫健等部门开展对美容美发的监督检查,规范美容美发业用人制度。

 关于超范围经营现象严重,很多美容院混淆了医学美容和生活美容的界限问题: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对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职权,县卫健局一直未放松对非法医疗美容的打击力度,近年来我局和县公安局配合县卫健局开展过多次非法医疗美容打击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此后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变得更为隐蔽,他们通过熟人关系介绍顾客并采取流窜执业医师异地手术来逃避执法打击,给执法取证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接受非法医疗美容的消费者鲜有主动举报者,更无主动配合执法取证的,下一步我局将通过药品安全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分析研判非法医疗美容形势及执法技巧,研讨开展多部门执法合作的方法措施,采取加强法规宣传,鼓励人民群众进行此类违法行为的举报,并通过多渠道多方法获得违法线索进行联合打击。

  关于化妆品监管部门众多的问题:按照2020年新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化妆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我县自2016年合并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来,一直重视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2020年在确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一系列化妆品生产相关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行为进行了规范,我局从2021年开始按照国家局的安排部署对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为期三年的法规及科普宣传活动,2022年按照省局要求重点开展了特殊化妆品(防晒、美白、祛斑、染发类)及儿童化妆品安全专项检查,今年我局按照省市局要求,全面开展化妆品经营企业智慧监管工作,对所有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并录入陕西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系统,建立完善化妆品经营单位基础数据,监督化妆品经营单位建立购进台账及进货查验记录,逐步规范化妆品流通渠道,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生产及三无化妆品流入合法渠道行为。今年上半年我县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化妆品经营单位已责令改正7家,立案处罚5家,专项检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开展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年底前建立完善化妆品经营单位基础数据,并开展化妆品经营单位负责人法律法规培训,规范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化妆品安全监管将逐步迈入正轨,关于在化妆品监管过程中常出现“政出多门,推诿扯皮”情况问题,化妆品安全监管是我局的法定职责,我局也从未因为化妆品质量问题投诉发生过推诿扯皮行为,我局自组建以来一直注重消费者合法利益及维权工作,2022年我县315消费维权工作获得全国先进表彰。

 关于美容院的开办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美容店属于公共场所范畴,适用于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开办美容店需要经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符合开办条件后并办理《卫生许可证》才能获得合法资格,营业执照属于法人登记制度,并不具有许可权限。经与县卫健康局沟通,截至2023年7月,我县生活美容经营户119家,无医疗美容单位。县卫健局一直重视对美容美发业的监管,常年对公共场所卫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卫生知识培训,由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公共场所消毒效果进行抽检,以多种方式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为规范医疗美容机构执业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了打击非法医疗美容工作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提供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线索。近几年,先后开展了游泳场所、足浴行业、非法医疗美容等多项专项整治活动。共办理生活美容场所案件4起,罚款0.1万元;办理非法医疗美容案件3起(移交法院强制执行1起),罚款共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1万元。

  关于化妆品品牌杂乱问题: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化妆品市场一直被欧美及韩国品牌占据,而国内化妆品企业相对弱小,化妆品品牌的成长需要空间,中国化妆品消费市场巨大,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化妆品生产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国产化妆品品牌也逐渐增多,化妆品质量也出现了参差不齐的现象,化妆品品牌建立需要市场大浪淘沙的检验,面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乱象,国家药监局已开始从生产源头进行治理,一是今年开始国家对化妆品批准文号进行了规范,对一号多品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要求化妆品一个产品一个批准文号,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二是提高了儿童化妆品配方的安全性,并对儿童化妆品设计了专门的金色卡通儿童化妆品标识标志加以区别,对特殊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也做了相关规定,从源头上逐步规范化妆品的生产、进口及流通渠道的管理。

  关于美容院利用功效性美白、祛斑、丰胸、纤腰等广告吸引消费者眼球,却闭口不提存在副作用问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的生产配方需经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的严格安全性评估后方可注册生产,从2020年开始国家不再审批宣称具有丰胸、纤腰、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功效的化妆品,五年过渡期内原批准的可以继续生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今后我局将加大对擅自扩大功效等违法化妆品广告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关于化妆品副作用问题,化妆品不良反应产生原因因人而异,并不是因为化妆品质量问题造成,而是因每个人过敏因子不同免疫力对不同化妆品成分会产生轻重不同免疫应激反应造成,国家从2020年开始建立了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试点建立了不良反应监测哨点,汉阴县人民医院成为第一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今年我局在对化妆品经营企业检查中也在逐步普及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要求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建立报告制度,发现不良反应及时上报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中心,通过建立全国广泛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点,为国家淘汰不良反应发生几率大的化妆品奠定基础。

  关于预付消费问题:预付费是常见消费形式,而法律无明确规定禁止预付费式消费,预付式消费风险隐患主要包括:一是办卡手续不规范,如商家不签订正式合同、消费后不提供凭据或发票,发生纠纷后消费者举证困难。二是办卡后降低服务质量。如经营者单方更改服务内容或以各种理由不提供选定人员服务等。三是关门停业前促销,恶意骗取消费者预付资金,随后跑路失联,消费者预付款难以追回。四是变更经营主体逃避履行债务。如经营者通过变更企业名称、店铺标识、法人代表等方式变相逃避债务,对消费者预付资金使用设置不当限制,或不承认消费者原预付资金在新店铺继续使用。目前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已经从最初的美容美发、健身行业逐步扩展到更多消费领域,成为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主要风险问题之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后,后续承接主体不得以企业经营主体变更为由,拒绝承担相关义务。近年来我局处理了多起预付卡消费维权事件,为广大消费者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在全国此类事件处置上也属于罕见成功案例,针对预付费消费风险及监管难点问题,国家监管部门也在制定相关规范,设立经营者发售预付卡的资格审查、准入管理和资金监管制度,完善对经营者跑路失信惩戒机制,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宣传力度,建议消费者签订书面格式合同,并留存每次消费的记录和凭证存根,核实消费次数和金额,通过监管部门与人民群众共同努力来保护好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

  十万分感谢你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按照各位委员的建议,一是落实好新修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各项规定,加大对化妆品的监管力度;二是联合卫健、经贸部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及各自职能职责加大对美容美发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美容美发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规范美容美发行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严格规范预付费消费的管理;三是畅通并扩宽315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消费维权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四是积极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推动行业协会的成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作用,促进美容美发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