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局关于《安康市市级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xzfgzbmzfb-GK-2024-0452 发布日期: 2024-01-16 10:24
来源: 市政府网站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工作,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增强对食盐市场的调控能力,确保特殊时期合格碘盐供应,维护食盐市场和社会稳定。
相关文件:
  • 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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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工作,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增强对食盐市场的调控能力,确保特殊时期合格碘盐供应,维护食盐市场和社会稳定。2024年1月5日,经修订后的《安康市市级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2019年我市党政机构改革至今,原盐务局所制定《安康市市级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安盐局字〔2018〕59号)已不适用我市市级储备盐的管理现状。同时,省级对应上位规范性文件《陕西省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办法》(陕工信发〔2023〕67号)于2023年3月27日新修订印发,我市制定出台新《安康市市级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办法》非常必要。加之近年来受各类舆情影响,局部食盐市场抢购现象频发,为保持全市食盐市场持续稳定,动用市级储备盐等程序更需要进一步规范,以更好发挥市级储备盐在突发事件时的应急保障作用。为此,我局组织起草了《安康市市级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办法》,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名义联合印发。

      (二)制定依据

      《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陕西省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办法》(陕工信发〔2023〕67号)等涉盐法规和文件。

      二、起草过程

      安康市工信局依据《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陕西省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办法》(陕工信发〔2023〕67号)等涉盐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该《办法》,依照《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经书面征求部门意见、挂网公示公开征集意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登记编号等多项程序,予以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政府食盐储备的管理、市级储备盐的储存管理、市级储备盐的质量管理、市级储备盐的应急管理、企业食盐储备的管理、财务与资金管理、食盐储备的监督检查、附则9个章节组成,共42条。

      (一)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储备盐的定义、政府和企业食盐储备的基本原则等。《办法》明确了储备盐,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企业储备的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食盐市场供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小包装成品食盐。《办法》规定,从事食盐定点批发和参与储备盐管理、承储和监督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政府食盐储备的管理,共7条。主要对政府食盐储备的管理部门及职能职责等予以明确。《办法》明确,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政府食盐储备总体目标,对全市食盐储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办法》规定,市政府本级食盐储备总量为全市平均一个月的食盐消费量。

      (三)市级储备盐的储存管理,共7条。主要对市级储备盐承储企业的职责和不得出现的行为等予以明确。《办法》明确,市级储备盐承储企业承担市级储备盐承储主体责任,负责安排储备盐的存储调运、货款结算、轮换销售和补充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市级储备盐的质量管理,共3条。主要对市级储备盐承储企业保证储备盐质量方面的职责予以明确。

      (五)市级储备盐的应急管理,共6条。主要规定市级储备盐的动用条件和程序等。《办法》明确,市级储备盐的应急供应,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级储备盐承储企业实施。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盐和调配县级、企业储备盐。

      (六)企业食盐储备的管理,共3条。主要对食盐定点企业食盐储备等方面予以明确。《办法》明确,食盐定点企业食盐储备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

      (七)财务与资金管理,共6条。主要对市级储备盐补贴资金的来源、账户管理等予以明确。《办法》明确,市级储备盐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拨付给市工信局,市工信局负责拨付给市级储备盐承储企业,县级食盐储备资金和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解决。

      (八)食盐储备的监督检查,共5条。主要对食盐储备的监督检查部门、方式及违反办法责任追究等予以明确。《办法》明确,市工信局、县级盐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储备盐存储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附则,共1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