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汉阴县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索引号: xzfgzbmzfb-GK-2023-6918 发布日期: 2023-06-01 10:23
来源: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内容概述: 关于《汉阴县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相关文件: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汉阴县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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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制定《汉阴县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依据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委、县政府始终坚持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大力推行阳光安置,稳妥有序做好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有力提高了安置工作规范化水平,较好的调动了应征青年报名参军的积极性。为主动对接国防和军队改革,进一步提高安置工作质量,更好的保障军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和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汉阴县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背景

      《汉阴县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报政府办审阅,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汉阴县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安置目标地为汉阴县的待安置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

      第二条 退役士兵离开部队回乡后,须在30日内到汉阴县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置办)报到,由县安置办统一组织安排开展岗前培训;如因部队有特殊任务不能在30日内到县安置办报到的,需提供部队开具的情况说明。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应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报到落户、党组织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接、优待证办理等服务。在待安置期将退役士兵党员纳入县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待安置岗位落实后及时转出。

      第四条 退役士兵岗前培训时间为自返乡报到之日起至安置介绍信开出之日止。培训以熟悉掌握地方政策法规,工作方法技能为主。培训单位由县安置办根据县直机关部门用人需求统筹安排。

      第五条 退役士兵岗前培训期间,由县安置办按照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统一发放生活补助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责保障。

      第六条 县安置办对退役士兵岗前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激励加分:退役士兵在培训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计分:

      1.参加培训实习的退役士兵每满一个月加1分(一个月内在15天以上的计1分,10天至15天计0.5分,10天以下不计分);

      2.积极参加各级安置部门组织的适应性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等活动,按要求参加活动的每次计1分,无故不参加不计分;

      3.退役士兵在岗前培训期间有突出表现,受到省市县党委、政府通报表彰的,分别计5分、4分、3分(同一事迹以最高层级计分,不同事迹受到表彰可分别计分)。

      4.退役士兵培训结束后,县安置办根据培训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鉴定计分,现实表现综合评价分“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综合评价“好”的计2分,“较好”的计1分,“一般”的不计分。

      (二)惩处扣分:退役士兵在培训实习期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扣分:

      1.受到实习单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2.被实习单位退回的,每次扣2分;

      3.受到省市县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5分、4分、3分;

      4.受到党政纪轻处分的,每次扣5分。

      第七条 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暂缓安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八条 安置选岗时,将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量化得分与岗前培训考评得分的总和作为选岗排名的重要依据,结合退役士兵技能特长和安置岗位要求进行定岗。

      第九条 培训单位应为退役士兵培训提供必要工作保障,推行师徒帮带制,提高退役士兵地方工作适应能力。退役士兵要严格服从培训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十条 县安置办要加强退役士兵岗前培训情况的检查、督导,定期了解培训情况,维护好退役士兵应有的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汉阴县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军队、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切实保障好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