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汉阴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发展产业奖补办法(试行)》的解读
索引号: | xzfgzbmzfb-GK-2023-6919 | 发布日期: | 2023-06-25 10:43 |
来源: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内容概述: | 关于《汉阴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发展产业奖补办法(试行)》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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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制定《汉阴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招商引资、发展产业奖补办法(暂行)》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依据
制定本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充分体现我县对退役军人“高看一眼、厚爱三分”的务实举措。通过奖补,进一步激发全县广大退役军人在就业创业、招商引资、发展产业方面发挥资源优势,在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上建功立业。
二、办法背景
《汉阴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发展产业奖补办法(试行)》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报政府办审阅,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汉阴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招商引资、发展产业奖补办法(试行)》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至三条对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对象、奖补原则进行说明。
第四条阐述了奖补政策涉及行业部门各行业部门、退役军人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目前,仅征集人社、文广、招商、农业、经贸、税务六个部门的主要奖补政策,可能还有遗漏。
第五条明确了奖补标准在原部门基础上的上浮比例,以及资金筹集、支付渠道问题。
第六条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由5000元提高至6500元,在原基础上上浮30%,多补1500元。
第七条提高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标准,个人贷款最高20万元、企业贷款300万元额度内的贴息,由个人或企业负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2.15%,提高至全额贴息,在原基础上上浮约40%,每年每10万元贷款多贴息2150元。
第八条一是将就业帮扶基地新吸纳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业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的范围扩大到退役军人;二是提高一次性就业奖补标准,由每人2000元提高至2500元,在原基础上上浮25%,每人多补500元。
第九条、第十条一是将社区工厂(就业帮扶车间)、非遗就业工坊新吸纳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的范围扩大到退役军人;二是提高一次性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1000元提高至1300元,在原基础上上浮30%,每人多补300元;三是提高社区工厂、非遗就业工坊从业人员中退役军人数量超过1/3的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补贴标准,由50%提高到60%,在原基础上上浮10%。
第十一条一是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范围扩大到退役军人;二是提高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由每人500元提高至600元,在原基础上上浮20%,每人多补100元。
第十二条一是提高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园区)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退役军人创业实体的最高补贴标准,县级由5000元提高至6500元,在原基础上上浮30%,多补1500元;市级由10000元提高至13000元,在原基础上上浮30%,多补3000元。二是提高每带动1个人退役军人就业的最高补贴标准,县级由2000元提高至2500元,在原基础上上浮25%,多补500元;市级由3000元提高至3600元,在原基础上上浮20%,多补600元。
第十三条提高退役军人招商引资企业投产正常经营并进入为“五上”企业的奖励标准,由当年年产值1‰提高至1.1‰,在原基础上上浮10%。
第十四条提高退役军人创办星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奖补标准,一星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由2万元提高至2.2万元,在原基础上上浮10%,多补2000元;二星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由3万元提高至3.3万元,在原基础上上浮10%,多补3000元。
第十五条 一是考虑农村退役军人人数多、体量大,发展农业(富硒)产业奖补受众面广,情况复杂,因此缩小了享受对象范围,限定具有一定规模(即:联农带农5人以上)和品牌创建项目的方可享受奖补;二是提高农业部门每年核定各项产业奖补标准,在原基础上上浮20%。
第十六条 提高退役军人创办并在本县注册新入库纳统的“五上”企业的奖补标准:
1.提高当年新培育成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补标准,由20万元提高至22万元,在原基础上上浮10%,多补2万元;提高原在库企业退库后二次升规并稳定运行两年以上的每户奖补标准,由6万元提高至6.6万元,在原基础上上浮10%,多补6000元。
2.提高当年新培育成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奖补标准,由8万元提高至8.8万元,在原基础上上浮10%,多补8000元;提高企业在库且经营业绩三年稳定增长的奖补标准,由4万元提高至4.4万元,在原基础上上浮10%,多补4000元。
3.提高当年新培育成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新开业或新纳入统计调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的每户奖补标准,由6万元提高至6.6万元,在原基础上上浮10%,多补6000元;提高企业维持在库且三年稳定生产经营的奖补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3.3万元,在原基础上上浮10%,多补3000元。
第十七条办法试行时间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