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4〕19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4-0022 发布日期: 2024-02-09 15:04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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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059674229R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双河口镇兴春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马晓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已编制《陕西省汉阴县黄龙金矿金沟矿段深部详查及外围矿区金矿详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已建成。

  上述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吴永江(27090715003)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23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现场勘察图》(2023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5.营业执照(2023年11月8日由何彬翔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斌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8日由何彬翔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2023年11月8日由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何彬翔为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8.委托代理人何彬翔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8日由何彬翔提供,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9.《汉阴县黄龙金矿日采选350吨矿石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汉环批复【2009】5号)(陕环函【2013】366号)中关于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章节(2023年11月8日由何彬翔提供,证明你公司总环评中未包含探矿内容);

  10.《关于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金沟矿段深部详查及外围矿区金矿详查项目总投资额评估报告书》(编号:盛睿通评字【2023】第758号,2023年12月22日由北京盛睿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证明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金沟矿段深部详查及外围矿区金矿详查项目总投资额)。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第四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项目总投资额的1.5%-2%罚款”处罚裁量标准,经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北京盛睿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金沟矿段深部详查及外围矿区金矿详查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资产评估,该项目的总投资额为壹佰零柒万叁仟零壹拾肆元贰角伍分(¥1073014.25),经我局集体审议,对你公司处项目总投资额的1.5%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零玖拾伍元贰角壹分(16095.21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永江   电话:0915-5219276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