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4〕3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4-0003 发布日期: 2024-01-10 16:23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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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汉阴西铁义德石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X233850622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草桥村

  法定代表人:哈红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对占地面积94.5平方米(长13.5米、宽7米)的易产生扬尘的砂土物料设置高于砂土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吴永江(27090715003)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现场勘察图》(2023年12月13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物料堆放的具体位置);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汉环复〔2023〕2号)(2023年12月13日由金航提供,证明环评其对贮存物料的相关要求);

  6.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2月13日由金航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公司法定代表人哈红军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13日由金航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

  8.授权委托书(2023年12月13日由陕西汉阴西铁义德石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金航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9.委托代理人金航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13日由金航提供,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3〕110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第二种情形分类“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占地面积100㎡以内的”,处罚幅度为“3-5万元罚款”的处罚裁量标准,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邡跞电话:0915-5271330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