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关于《汉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汉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xzfgzbmzfb-GK-2024-2794 发布日期: 2024-06-14 17:33
来源: 县财政局
内容概述: 近日,县财政局起草《汉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汉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该局对该文件开展文字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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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汉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汉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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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政策依据

      我县2016年制定了《汉阴县公共资产管理办法》,详细明确了资产处置工作流程,2021年到期废止,2021年新修订了《汉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法相对较粗,不具体,缺乏操作性,现实工作中部分单位对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不熟悉,认识有偏差,不按程序,随意性大,因此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势在必行,迫在眉睫。省财政厅于2023年9月全面修订印发《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陕财办字〔2023〕112号) ,针对的是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市财政局2023年8月全面修订印发《安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安财资〔2023〕16号),针对的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法附则中规定了“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管理办法”。

      二、目的意义

      印发《汉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章可循,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严格资产处置流程,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盘活利用国有资产也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三、主要内容

      《汉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9种常见资产处置形式以及应遵循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

      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有审批的职能职责,对房屋、土地以及建筑物、车辆和其他固定(无形)资产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方式和程序。从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六方面明晰了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和处置程序。

      第四章处置收入。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同时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完善形成收入、收缴、使用、监管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了县财政部门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追责机制,规定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六种情形。

      第六章附则。要求县级各主管部门、各单位、各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本镇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对不执行本办法的资产(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资产)进行了补充说明。

      四、有三点需重点解释说明

      (一)车辆处置的审批权限。市级车辆处置是报市公车办审核,市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县公产中心现行均参考《汉阴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汉办字〔2020〕78号)文件规定进行车辆报废批复。

      (二)其他固定(无形)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市级办法规定10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废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1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批。我县对此作出调整,规定5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县财政部门备案,5万-100万元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部门审批,100万元以上,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三)对外捐赠(办法第九条)审批权限。市级办法规定10万元以下的资产对外捐赠,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10万元以上的资产对外捐赠,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我县对此作出调整,2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县财政部门备案,2万-10万元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部门审批,10万元以上,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汉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政策依据

      我县2016年制定了《汉阴县公共资产管理办法》,详细明确了房屋出租的工作流程,2021年到期废止,2021年新修订了《汉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法相对较粗,不具体,缺乏操作性。现实工作中部分单位对房屋出租管理制度不熟悉,认识有偏差,不按程序,随意性大,因此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市财政局2023年8月全面修订印发了《安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安财资〔2023〕16号),针对的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法附则中规定了“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管理办法”。

      二、目的意义

      目前,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县属国有企业和部分县直单位、镇政府都管理了经营性用房(注入企业后的房产)、商铺,印发《汉阴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有利于加强国有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出租行为,同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严防房屋出租收入流失,增加县财政收入。

      三、主要内容

      《汉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县财政部门是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规定了单次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由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章出租程序。规定了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应当采取市场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竞租工作流程共有8个步骤,但对特定时期、地段的国有房屋(含商铺)出租可按照“ 一事一议”制定简化出租流程和出租方式的实施方案,且房屋出租期限单次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章出租收入管理。规定了县级、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收入的上缴方式。

      第四章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需追责的情形进行了说明。

      第五章附则。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有三点需重点解释说明

      (一)房屋出租审批权限(办法第五条)。市级规定出租面积300平方米房屋以下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300平方米房屋(含300)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初审,报财政部门审批。我县对此作出了调整,规定单次出租面积500平方米以内(含500)由县财政局(公共资产经办中心)审批,500平方米以上由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二)特定时期、地段房屋出租程序(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市级办法无此规定,我县新增规定对:特定时期、地段的国有房屋(含商铺)出租,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制定简化出租流程和出租方式的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三)国有房屋出租收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市级办法只规定了市本级出租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国库,县级办法作出了调整:县级出租收入属于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镇级出租收入上缴镇非税系统,再按规定上缴县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