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4〕43号)
索引号: | xzfgzbmsthjfj-GK-2024-0056 | 发布日期: | 2024-06-18 16:35 |
来源: | 市政府网站 | ||
内容概述: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4〕43号)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闽鼎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PBL187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涧池镇军坝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林惠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且未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谭邡跞(27090715006)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4月24日执法人员谭邡跞(27090715006)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谭邡跞(27090715006)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谭邡跞(27090715006)制作,证明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惠芳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5月10日由杨兆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
6.授权委托书(2024年5月10日由杨兆江提供,证明杨兆江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7.委托代理人杨兆江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5月10日由杨兆江提供,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8、《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关于限期完成环境问题整改的通知(汉环发〔2024〕45号)》(2024年5月10日由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提供,证明4月25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限该公司于5月9日前办理完成排污许可网上登记);
9、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5月10日查询陕西闽鼎石材有限公司登记手续办理情况截图(2024年5月10日由陕西闽鼎石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5月10日仍未完成排污许可登记)。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4〕34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二)类,第23条违法行为“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违法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逾期未整改,处罚幅度1-2万元”的裁量标准,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邡跞电话:0915-5278975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