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24-3367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24〕14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6-13 11:26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汉阴县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 分享:

    汉规〔2024〕003—县政办—0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

     

    汉阴县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建村〔2017〕第5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镇、社区、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扩建、改建,或新建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农家休闲娱乐(附带餐饮、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民宿(农家乐)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第50号)实施。

      超过上述规模的民宿(农家乐)或者新建的民宿(农家乐),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本规定未说明之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已投入使用的民宿(农家乐)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防火改造措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二章   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

     

      第五条   开办民宿(农家乐)应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民宿(农家乐),依据《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第50号),可不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确需办理的由辖区派出所和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检查,并出具意见。经营规模超过上述条件其中一项的,应由民宿经营单位依法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六条   需要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民宿(农家乐),消防救援机构只针对消防安全方面的内容进行检查,申报单位应自觉遵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接受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新建、改建或扩建民宿(农家乐)的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由住建部门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对不需要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民宿(农家乐),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抽查。

     

    第三章   消防技术要求

     

      第八条   场所所在建筑的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应为不燃材料;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经营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经营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且每层经营面积不得超过200㎡。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他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

     第九条   场所所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2.2条的规定(见表一)。防火间距不足时,应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农家乐)连片分布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表一)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级

    7

    7

    8

    10

    四级

    14

    9

    10

    12

     

     第十条   场所周边应设置供消防车到达或靠近的消防车道(净高及净宽不小于4m),消防车道为尽头式的应设置供消防车掉头的回车场地。

      第十一条   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m3.当村镇内的农家乐(民宿)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场所所在建筑体积超过5000m³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其设置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场所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25㎡至少配置一2kg干粉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二层以上客房、餐厅宜设置紧急逃生绳索、软梯缓降器;建筑内的房间及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窗,窗的面积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GB51251-2017)规范要求;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厨房内使用可燃气体的,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   场所所在建筑每个楼层应至少有两个不同方向、间距不小于5米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首层除外,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建筑不超过三层,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的;

      (二)建筑不超过三层,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农家乐)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的;

      (三)建筑不超过两层,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农家乐,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且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的。

     第十四条   建筑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其设置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要求。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

     第十五条   当建筑采用敞开楼梯作为疏散楼梯或者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达不到均为不燃材料的,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置室外金属爬梯;客房门应设置为乙级防火门;二层以上客房、餐厅应配置紧急逃生绳索、软梯、缓降器;

      (二)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第十六条   建筑内部及外墙装修、外墙保温禁止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其中疏散走道的顶棚及疏散楼梯间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建筑外部设置的广告牌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不得影响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外窗不应设置防盗网、金属栅栏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

     第十七条   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农家乐)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做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第十八条   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套管保护,敷设时应避开潮湿及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套管保护。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用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灯具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使用额定功率超过60W的灯具时,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内,充电装置应具备充电完成后自动断电的功能,并具备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充电装置附近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应落实专人对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   严禁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处停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或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二十一条   不应在燃煤燃柴炉灶周围堆放柴草等可燃物;严禁在卧室使用燃气灶具;严禁卧床吸烟;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建筑内严禁吸烟;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取暖,在其他部位使用明火加热、取暖,或使用明火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民宿(农家乐)建筑周边30m范围内销售、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孔明灯。

      第二十三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220伏交流电、大于1200W的用电器),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更换大额定电流保险丝。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

      严禁超量灌装、敲打、倒置、碰撞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客房、餐厅内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二十六条   营业期间严禁进行动火装修、改造施工,其他时间进行相关施工及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时,应指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并严格执行《民宿(农家乐)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第50号)有关施工现场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每日昼夜应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检,确保消防安全;每月应开展一次全面性的消防安全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五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农民合作社、有关行业协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民宿(农家乐)的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条   民宿(农家乐)的业主(或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二)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四)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六)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第三十一条   民宿(农家乐)的负责人应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熟悉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做到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辖区派出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二年

      第三十四条   上级印发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新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