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凤堰梯田景区建筑设施风貌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24-3937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24〕44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9-11 10:35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汉阴凤堰梯田景区建筑设施风貌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 图片解读 | 汉阴凤堰梯田景区建筑设施风貌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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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规〔2024〕007—县政办—0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凤堰梯田景区建筑设施风貌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


    汉阴凤堰梯田景区建筑设施风貌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汉阴凤堰梯田自然风貌和景观保护,持续擦亮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片,争创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行政区域包括漩涡镇田凤村、东河村、中银村、双河村、堰坪村、茨沟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筑设施包括房屋、牌匾、水、电、路、讯、堤、坎、坟、公厕、停车场等影响自然风貌变化的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风貌是建筑设施的外部形象,风貌管理是对建筑设施风格、造型、色彩、外墙材质、建设地点等要素的管理。


    第二章 规范要求


      第五条   房屋建筑风格、外观色彩、层数高度需符合景区总体规划,建设风貌需突出陕南中式民居风格,屋顶、房屋外立面防护栏、窗户防盗网一般采用深灰或黑色,外立墙面采用白色或夯土(黄)色,门窗采用栗色、黑色或木色,要与周边环境协调融合,杜绝使用红蓝彩钢屋顶、彩砖贴面。及时拆除违章建筑、残垣断壁和废弃危旧建筑,严禁乱搭乱建。鼓励支持商住户利用房前屋后、坎边路边栽种花卉果树等绿植。

      商店、农家乐等经营主体店铺门头招牌,需符合景区风貌和整体规划,原则上采用木质材料,文字图形符合旅游标识要求。

      原则上不新增审批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增建筑设施的,从严控制从严审批,选址、风貌必须符合实用性村庄规划和本办法规定,且不破坏大地景观,程序为向所在村委会申请,由漩涡镇人民政府商凤堰古梯田移民生态博物馆审批备案后方可动工。涉及房屋改建的,按照修旧如旧要求施工,参照以上程序报批。漩涡镇人民政府和凤堰古梯田移民生态博物馆要加强过程监管及时纠偏。

      新修山洪沟堤坎要体现生态要求,体现自然味道和文化韵味,满足防洪功能。

      第六条   村主干道实行黑色沥青覆盖,同步设计实施电力、通信、绿化和给排水等基础设施。游步道就地选材采用青石板、鹅卵石、木质或防腐木质材料铺设。

      交通信息指示牌要精心设计并按交通法规要求设置,涉及旅游景点交通引导标识按景区要求设置,且要与景区景点风貌相融合。

      第七条   新建弱电设施必须实行地埋,逐步实现强弱电入地,杜绝私搭乱建、空中飞线等问题。照明设施需符合景区风貌,采用太阳能供电(太阳能板控制在200瓦以内),减少使用电线。公厕外观风貌要与周边环境相融,可采用木纹色或仿木风格。

      第八条   禁止在凤堰梯田文物保护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其他区域确需设置的,要精心按风貌管控要求设计并经漩涡镇人民政府和凤堰古梯田移民生态博物馆根据相关规定审查备案。

      第九条   严格落实全县殡葬改革和管理要求,不得在文物、景点及景区可视面建坟,更不得修建“活人墓”“豪华墓”“硬化大墓”等,鼓励火化、绿色生态安葬。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能职责,开展景区建筑设施风貌指导、规范和管控,根据行业规范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漩涡镇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监督本办法执行,负责景区建筑设施风貌管控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向各责任单位反馈叫应,依照职能职责督促整改到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景区风貌,或非法占用耕地、林地乱搭乱建的,依规依法从严查处。未经审批擅自新增设施的,由实施方拆除整改,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费用,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的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出台前景区内建筑设施风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逐步逐项整改规范。

      第十三条   县内其他A级景区和乡村旅游发展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