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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提案

关于残疾人就业创业后不得取消低保或给予渐退帮扶政策的提案

名称 关于残疾人就业创业后不得取消低保或给予渐退帮扶政策的提案
办理部门 县民政局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徐春明 签发日期 2024-07-03 发布日期 2024-07-06 类别 A
正文
  李乾兵委员提出的《关于残疾人就业创业后不得取消低保或给予渐退帮扶政策的提案》。
回复

  近年来,为切实保障好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县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陕民发〔2021〕120号)文件精神,我局积极作为,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继续落实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多举措着力解决残疾人的生活问题

  (一)健全完善低保渐退帮扶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县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按原政策给予6至12个月的渐退帮扶,残疾人家庭在此基础上可适度延长至18个月,有多个残疾成员的家庭按残疾程度最重的一个计算延长期限,以巩固扶贫措施带来的“造血”效果,同时,密切关注停发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严格落实动态管理工作要求,构建对象精准、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

  (二)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增发分类施保金。对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比例增发保障金,当前农村低保对象增发224元/人/月,城市低保对象增发323元/人/月。截至2023年底,全县残疾人享受低保4489人,年度累计发放低保金2540.6万元。

  (三)适度扩大残疾人“单人户”施保范围。2023年,县民政局联合县委农办、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在落实低保边缘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人保”政策的基础上,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三级肢体残疾人、四级精神残疾人和四级智力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对一般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在评估认定其经济状况时,按照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计算法定义务人应给付的供养费用(不再将法定义务人纳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计算平均收入),其中,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按不低于60%的比例予以豁免,经核算,如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其家庭财产符合条件(参照低保边缘家庭执行),本人可依规纳入低保范围。

  二。科学合理考量使低保政策惠及更多残疾人

  (一)放宽家庭收入豁免范围。一是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照顾重残人员(含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6个月以上无法外出务工,导致较长时间无收入或收入大幅缩减、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可免除核算1至2名实际照护人的就业收入。二是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照法定赡(抚、扶)养关系计算法定义务人应给付的供养费用,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法定义务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按60%比例予以豁免;70周岁(含)以上法定义务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按100%比例予以豁免。

  (二)提高残疾人就业成本扣减比例。按照安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财产豁免和刚性支出扣减政策的通知》(安民发〔2024〕20号)文件要求,鼓励具备就业能力困难家庭成员积极就业,一般对象,就业成本按务工地同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扣减,其中为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自强自立,参与本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实施的乡村振兴项目、专业合作社、就业帮扶车间等生产活动的,实施项目当年就业成本按务工地同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扣减,实施项目次年就业成本按务工地同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扣减,残疾对象在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时可在此基础上适度提高,进一步激发残疾人创业、就业的积极性。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升经办人员业务能力,灵活运用低保渐退帮扶和刚性支出扣减政策,切实维护好残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