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索引号: | xzfgzbmzfb-GK-2024-4154 | 发布日期: | 2024-09-27 10:49 |
来源: | 县农业农村局 | ||
内容概述: | 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为保障全县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秩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决定在全县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生猪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从严惩处私屠滥宰生猪和违规销售猪肉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私屠滥宰生猪是违法行为
不得私设生猪屠宰厂(场)。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为生猪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是违法行为
不得为私屠乱宰生猪提供场所和设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为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严惩处私屠滥宰生猪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查处私屠乱宰生猪的违法犯罪行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依法查处私屠乱宰生猪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四、从严惩处经销病死猪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不得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得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六、鼓励举报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线索
支持保护群众举报生猪屠宰和销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农业农村局0915-5212084 市场监督管理局0915-5212315。
汉阴县公安局 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汉阴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