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RFID”电子号牌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发改价格函〔2024〕1801号
索引号: | xzfgzbmxzfxgbm-GK-2024-0495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16:43 |
来源: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内容概述: | 关于电动自行车“RFID”电子号牌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电动自行车“RFID”电子号牌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陕公函〔2024〕34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电动自行车“RFID”(无线射频识别即射频识别技术)电子号牌(一体化设计,ABS 材质制作,内置电子标识)收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RFID”电子号牌是对现行电动自行车牌证的改进和升级,其牌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项目。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电动自行车“RFID”电子号牌时,按号牌每面6元(含行驶证工本费)的标准收费。
二、电动自行车“RFID”电子号牌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20日起执行。《关于西安市电动自行车“RFID”电子号牌收费标准的复函》(陕发改价格函〔2024〕1032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