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非税收入及基金收费的公示
索引号: | xzfgzbmzfb-GK-2024-0163 | 发布日期: | 2024-12-10 17:32 |
来源: | 县住建局 | ||
内容概述: |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非税收入及基金收费的公示 |
为增强涉企收费的透明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非税收入及基金收费公示如下:
序号
非税收入或基金项目
政策依据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减免规定
是否为涉企收费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发〔1998〕34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陕价行发〔2005〕17号、陕价商发〔2012〕123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县城规划区、蒲溪、涧池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县城规划区20元/平方米;涧池、蒲溪集镇规划区10元/平方米。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工程造价的5%收取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是
2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陕建发【 2015】141号、陕建发〔2015〕194号、陕财税【2019)】26号、陕财办税〔2020〕17号
占用、挖掘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0. 18-1.89元/平方米不等,详见陕财税〔2019〕26号文件,其中,西安(含西咸新区)按表列标准征收;设区市( 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各区、杨凌示范区按表列标准的70%征收;其他县(市)和独立矿按表列标准的50%征收。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是
3
绿化补偿费
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未达到绿化控制最低标准的法人建设单位
按所缺绿地(绿化)面积150元每平方米
是
4
公租房租金收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
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6元--5.8元
否
5
罚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是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4.5- 8464.5元不等,详见陕财税〔2019〕26号文件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