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目录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xzfxgbm-GK-2024-0315 | 发布日期: | 2024-01-01 17:34 |
来源: | 市政府网站 | ||
内容概述: | 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目录清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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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高新区财政局、经济发展科技局,恒口示范区财政局、经济发展与招商局,瀛湖生态旅游区财政审计局、经济发展和招商局:
为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中、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结合《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陕财税〔2023〕19号)文件精神,我们编修了《安康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安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安康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以下合并简称《目录清单》),并公布全市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清单》的编制时间截止为2023年12月31日,此前各地各部门以各种形式公布的目录清单与本《目录清单》不符的,一律以本《目录清单》为准,其具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本《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适时对《目录清单》进行修订并动态向社会公布。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部门根据本《目录清单》编制修订本地区执行的目录清单,并做好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收费透明度。执行中,对因政策变动确需调整收费政策和《目录清单》的,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并将相关调整政策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由市级汇总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批准后,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确保《目录清单》动态管理。
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醒目的方式向收费对象公布收费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征收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发改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目录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打造公开透明的“阳光收费”。
3.安康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为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中、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结合《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陕财税〔2023〕19号)文件精神,我们编修了《安康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安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安康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以下合并简称《目录清单》),并公布全市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清单》的编制时间截止为2023年12月31日,此前各地各部门以各种形式公布的目录清单与本《目录清单》不符的,一律以本《目录清单》为准,其具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本《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适时对《目录清单》进行修订并动态向社会公布。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部门根据本《目录清单》编制修订本地区执行的目录清单,并做好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收费透明度。执行中,对因政策变动确需调整收费政策和《目录清单》的,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并将相关调整政策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由市级汇总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批准后,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确保《目录清单》动态管理。
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醒目的方式向收费对象公布收费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征收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发改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目录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打造公开透明的“阳光收费”。
四、本《目录清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原《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安财税〔2022〕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2.安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3.安康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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