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典型案例
严行审查职责 审慎作出答复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依申请公开土地出让合同
一、基本情况
某申请人向聊城市莘县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县某工业园区项目的1.出让方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就出让申请人土地签订的出让合同;2.如涉及征收,案涉征收项目的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征收红线图(勘测定界图)附彩图”。
受理申请后,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立即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协查。协查回复:“第1项合同涉及第三方利益,经向某科技公司发函征求意见,某科技公司书面答复不同意公开;第2项的各类信息均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保存政府信息,予以公开。”莘县政府据此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第1项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决定不予公开;第2项信息具体内容予以公开。
申请人收到答复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县政府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政府信息,且已公开的第2项政府信息答复不全面。经法院核实,该申请中的土地出让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理由不充分,该项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被告应在调查裁量后依法重新作出答复;第2项答复信息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请求。
本案的焦点在于认定土地出让合同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合理。土地出让合同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合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明确指出,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公布,这意味着土地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不再是秘密。但此合同涉及第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此案中,被申请人依规征求第三方意见,但未对第三方意见的理由依据进行审查,而直接据此作出答复。
二、典型意义
一是严格依法审查。本案例中,虽然可以要求第三方提供相关证据以协助审查,但最终审查确认和举证的职责仍在行政机关。且对于是否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行政机关不仅需要进行形式审查,更要进行实质审查,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来进行,不应完全依据第三方的意见。
二是加强会商协调。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是公开领域和具体业务领域相融合的工作,不仅要对公开的流程要求了如指掌,还要研究相关业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对信息公开有特别规定的条款。难以从表面判定的商业秘密问题,要与该领域专业人员会商确认,全面了解信息实质情况,进行慎重判断,最大程度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