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确定公开主体 合理确定公开属性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未标注公开属性文件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10 09:52

一、基本情况

某申请人通过线上平台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枣庄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文件具体明确,工作人员在登记审核后,通过档案管理科室进行检索查询。经检索,确认该文件存在,但文件出台时间为2012年,且未标注公开属性。

为准确答复申请人,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该文件公开属性认定工作,由文件起草部门对文件内容进行分析研判,依法决定是否予以公开。经查询,该文件起草部门为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但经过多轮机构改革,目前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中已不存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向市委编办核实确认,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多数行政职能划转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但电力相关职能实际划转至市能源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中的指导意见,市政府办公室积极协调市能源局对《枣庄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的公开属性进行源头认定。

市能源局经过分析研判,确定该文件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市政府办公室据此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二、典型意义

一是根据机构改革职权调整情况,明确信息公开主体。机构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需要的必要手段,经常伴随着行政职权调整、职权划转后又返还、职权委托下放行使、职权划转后档案仍由原单位保管等情况。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就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作出了解释,无论机构改革过程中该行政职权的履职部门调整过多少次、相关档案存放在哪个部门,当前行政职能的履职主体就是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坚决担负起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其他相关部门也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二是实施历史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确定信息公开属性。部分文件由于出台时间过早未标注公开属性,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拟公开未标注公开属性文件时,要规范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会同文件起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情况对文件内容进行评估审核,确定文件是否可以公开。经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审核后,对于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文件,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和渠道进行公开,确保公众能够便利获取相关信息;对于符合依申请公开条件的文件,应按照指定形式为申请人提供;对于符合不予公开条件的文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证国家秘密和公共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