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主动沟通 协调联动为民

——山东省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申请公开项目审批信息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01 08:23

一、基本情况

某申请人通过网络方式向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济南市某城市道路供水管道工程的批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某部门关于交通方案的审批)”。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描述不清晰,行政机关研判后第一时间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因诉讼需要,亟需获取某项目办理市政设施类审批的部分申请材料,因对该审批事项了解不深入,对申请公开信息内容表述不规范。之后,行政机关业务人员多次与申请人沟通,详细为其解释分析相关事项审批流程、要件、法律依据等内容,指导申请人登录“济南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查询核对相关事项申请材料规范表述,最终确定申请公开内容为“某项目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明确申请内容后,行政机关迅速开展检索查询工作,经核实存在相关信息,并对该信息公开属性、公开方式进行审核研究,判定:1.其申请公开的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不动产登记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应对其公开。2.其申请公开的某部门关于交通组织方案的审查意见,因该审查意见有部分人员联系电话,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行政机关迅速与第三方部门联系对接,仅用2天时间即完成征求意见工作,第三方同意作区分处理后予以公开。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将某部门关于交通组织方案的审查意见作区分处理后,将可以公开的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二、典型意义

一是分类研判公开申请信息。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全面细致审核办理,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坚持便民原则,对于多项申请信息应逐条逐项审核研判,特别是对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等情形,按照实际情况分类作出处理意见,精准科学公开相关信息,最大限度满足群众需求。

二是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质量。该案例中,申请人对政府信息不熟悉、相关术语表述不准确,行政机关主动积极热心沟通,帮助申请人理顺事项脉络,明晰申请公开内容,指导申请人应用网上查询、审批、办事的便捷方式。在征求第三方意见过程中,急群众之所急,沟通协调不拘泥于形式,以最高效的方式完成了意见征求,做到服务有温度、公开有速度,及时帮助群众解决了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