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典型案例
乡政府代管村委会账款是不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案情】
2024年5月,某乡村民薛某向该乡政府书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为“xx村2010-2024年账务”。该乡政府检索后发现,该乡因开展“村账款乡代管”工作从而使乡政府获取并保管有相关信息。该乡政府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薛某提供了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
【评析】
在办理过程中,对如何答复产生了争议,即该乡因开展“村账款乡代管”工作获取的村民自治过程中形成的账务等村务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范畴。
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案涉信息虽属于村民自治过程中产生的村务信息,但是村委会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中的“其他组织”,结合“村账款乡代管”有关规定,乡政府代管案涉村委会账务,具有获取该信息的职责,亦实际获取了该信息,该村务信息已经转化为政府信息,应依法予以公开。
争议焦点二:案涉信息虽由乡政府保管,但其来源为村民自治过程中产生,属于村务信息,应当将村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区别开来。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村务公开相关规定、基层政府的调查核实职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亦明确“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应当认定该信息属于村务信息而不属于政府信息并据此不予公开。
【典型意义】案涉信息虽然根据“村账款乡代管”规定由乡政府保管,且该保管行为是基层管理实践中的一项普遍做法,但是该规定实质上只是一项政策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规制和赋权。因此,乡政府的保管行为并不是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乡政府获取的案涉信息并没有转化为政府信息,案涉信息依然属于村民自治过程中产生的村务信息,其公开与否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也对村务信息的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一条更明确赋予乡政府对村务公开的行政管理职能,即对村务公开行为可以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综上,回到本案中,该乡政府的答复行为是值得商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答复的前提条件是相关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而案涉信息属于村务信息,乡政府不应予以公开。此外,争议焦点一对村委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中的“其他组织”的认定是准确的,但是对乡政府执行“村账款乡代管”有关规定认定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是不妥的。争议焦点二对案涉信息属于村务信息的认定是准确的,但是对答复适用的依据同样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适用的前提条件也是相关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笔者以为,对该项申请,以“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村务信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界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予以答复即可,同时秉持为民公开理念,责令案涉村委会依法主动向申请人公布相关账务信息,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