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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要闻

我省“单独二孩”政策3月1日起实施

作者:记者:车喜韵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4-02-26 08:41

    从3月1日起,全省不分地区、不限年龄、不设间隔,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二孩政策。近日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指导意见将下发。

    据了解,目前,我省有单独夫妇43.3万对,已生育一孩的11.4万对,处在20-40岁之间的10.6万对,未来10年内平均每年将新增约5万对单独夫妇;预计政策调整后一个时期,全省平均每年多出生人口4万左右,提升人口出生率约1个千分点,仍处在低生育水平,不会突破“十二五”人口规划控制目标和我省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

    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即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或一方户籍在本省、另一方因婚姻迁移异地常住在本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按照省《条例》规定,申请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审批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十五个工作日内受理核实,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批准。对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发给再生育证。

    对现有子女的认定,应把握三点:1.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含非婚生育子女、收养子女);2.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3.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夫妻一方是否为独生子女按事实认定,其父母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申请再生育的前置条件。对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认定,应把握三点:1.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申请生育子女前死亡;3.本人的父母没有收养子女。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家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申请生育两孩的,自申请之日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废止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单独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奖励待遇又申请生育两孩的,按照省《条例》的规定,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则予以追回。另外,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依法作出的党政纪处分和行政行为仍然有效。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违法行为仍然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今年,全省将加大对违法生育的查处力度,到年末,要将全省常住人口控制在3786万人以内,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5‰以内,人口自增率控制在6‰以内,出生人口性别比较上年下降0.8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