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安康市颐品庄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查封的决定书
汉环查(扣)字〔2017〕1号
安康市颐品庄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3056573610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双乳镇三同村(黄泥湾砖厂内) 法定代表人:冯立奎
我局于2017年4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属于季节性(秋季)生产企业,目前使用储存的少量原料间歇性生产。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400吨废水排入无防渗措施的荷花池存储,厂区发酵罐中存有约40吨发酵烤酒原料,酒糟凉晒场等部位有明显异味,对厂区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生产厂区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时间从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陕西省汉阴县双乳镇三同村安康市颐品庄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阴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汉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