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汉阴县城关镇安康长兴学校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环罚〔2017〕06号
汉阴县城关镇安康长兴学校:
社会信用代码: 52610900677914453E
地址:汉阴县城关镇北城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熊绍宜
我局于2017年3月27日对你校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校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校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调试,有污水外排,对水域造成一定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调查视频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加快污水处理调试进度,待污水处理达标后方可外排。
2.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汉阴农商银行 户名:汉阴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款结算账
账号:2707020101201000038221
你校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阴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 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