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康市颐品庄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书的公示
汉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环罚〔2017〕05号
安康市颐品庄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9213056573610
地址:汉阴县双乳镇三同村 法定代表人:冯立奎
我局于2017年4月12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属于季节性(秋季)生产企业,目前使用储存的少量原料间歇性生产。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400吨废水排入无防渗措施的荷花池存储,厂区发酵罐中存有约40吨发酵烤酒原料,酒糟凉晒场等部位有明显异味,对厂区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环罚告字〔2017〕1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立即停止生产,限4月22日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居民水井中的饮用水进行水质监测,并对原料发酵废气进行监测。
2.建设配套的污染处理设施,未建成前,不得投产。
3.对沉淀池中的废水清理,严禁随意乱排,以防造成次生环境污染。
4.罚款伍万元(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汉阴农商银行 户名:汉阴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款结算账户
账号:270702010120100003822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阴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阴县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7年 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