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办理县第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5号建议的函
赵军代表:
您在县第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增加资金发挥绩效工资激励作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9〕24号)和关于印发汉阴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试试意见的通知》汉人劳发〔2010〕62号文件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本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各占绩效工资的70%和30%,基础补贴按照教师岗位确定标准,奖励津贴由单位根据个人实际贡献情况确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文件规定,“学校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并且明确规定不得用于人员经费的开支。”所以您提出的“建议将公用经费的10%—15%补充到绩效工资部分”无相关文件政策依据,无法操作执行,请您理解。
建议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奖励性绩效部分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激励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汉阴县教育体育局
2018年8月14日
联系电话:09150-521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