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移民开发局关于办理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6号建议的函
李志鹏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库区周边100米范围内民房进行拆迁并纳入政府补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到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负责办理,按照你们所提的建议意见,根据我县实际,县委、县政府于2018年3月1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观音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居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汉办发(2018)14号),明确了补偿标准及责任单位。另外,根据国务院471号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第(四)款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规定,综合上述,该建议意见内容无法纳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还请你们予以理解。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水库移民开发的职能作用,加大上级部门项目资金争取力度,全力推动此项工作的落实。
附:《关于印发〈观音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居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复印件
汉阴县移民开发局
2018年11月12日
联系电话:821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