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环罚〔2019〕14号)
陕西省汉阴浩鑫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4129485-1
地址:汉阴县月河工业园区(涧池镇军坝村) 法定代表人:徐存者
我局于2019年4月7日、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导致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阴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