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环罚〔2019〕16号)
陕西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阴县花月路道路项目部:
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5628049192T
地址:汉阴县城关镇花扒村南渠路 法定代表人:崔姗姗
我局于2019年4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汉阴县花月路道路项目工程施工段在施工过程中渣土未覆盖,进出场车辆轮胎未冲洗,厂区内未采取有效的洒水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阴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