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环罚〔2019〕17号)
汉阴县城关镇五一村沙厂:
组织机构代码:92610921MA70JM185P
地址:汉阴县城关镇五一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邓顺刚
我局于2019年4月16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厂内堆放砂石料未进行围挡、覆盖等抑尘降尘措施,扬尘污染问题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阴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 林 电 话:5219276
地 址: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