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罚决字〔2019〕6号)
汉阴县塑料编织袋厂:
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57068423XM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612422******186617
地址:汉阴县城关镇月河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邹长朋
我局于2019年6月1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300吨废旧塑料循环利用生产购物袋、垃圾袋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19]6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7日内你厂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厂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该项目已停止建设,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伍仟元(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 林
电 话:5219276
地 址: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