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决字〔2019〕7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7-15 08:07

  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G316平涧公路工程LJ—1标项目经理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100000030145

  项目经理身份证号码:430103******174094

  组织机构代码证:18384137-0

  地址:汉阴县城关镇中坝村四组 项目经理:杨湛

  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对你公司(G316平涧公路工程LJ—1标项目经理部)水泥搅拌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水泥搅拌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混凝土搅拌站出入口未建设车辆清洗设施,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

  2、沉淀池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月河河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G316平涧公路工程LJ—1标项目经理部)水泥搅拌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19]7号),告知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日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罚;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该公司(G316平涧公路工程LJ—1标项目经理部)水泥搅拌站未采取防扬尘措施及向二类水域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情结和后果属于初犯,我局决定对你公司(G316平涧公路工程LJ—1标项目经理部)水泥搅拌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 林

  电 话:5219276

  地 址: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