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汉阴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20-0100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三农政策 |
公开责任部门 | 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20〕14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0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3-04 08:3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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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县财政局拟定的《汉阴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
汉阴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县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含村<居>委会及村民小组和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内的各行政村及村民小组(含城镇社区)和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村集体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村集体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村集体财务在不改变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四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村财民理镇代管”,由镇财政审计所集中统一核算。
第五条 村集体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村集体财务的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条 预决算制度。村集体是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
村集体应当在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布,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镇财政审计所。
村集体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调整。
村集体应当在年终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后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财务支出预警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要坚持“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无重大特殊原因中途及年底一律不予追加预算,村集体报账金额超预算后,镇财政审计所应当终止报账业务,并报请镇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章 村集体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能职责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在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镇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指导村集体财务的业务工作;
(二)对村集体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对村集体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在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加强村集体财务工作的指导,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
(二)指导民主理财、村财公开工作;
(三)指导村集体财务、资产、资源管理工作;
(四)负责村集体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在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
(三)负责村集体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组织培训村集体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县审计部门在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负责组织指导镇开展村集体资产、资源、专项资金和财务收支及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县监察部门在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负责村集体财务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镇财政审计所负责本镇村集体财务集中统一核算、财务审计工作,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镇的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并核定村集体公务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监督村集体财务收支活动中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使用票据和依法纳税等情况。
第十四条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镇财政审计所、民政所等站所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村集体财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镇政府设农村财务专管员岗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村集体财务会计的核算、监督和服务;
(二)执行村集体财务年度收支预算;
(三)对村集体年终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初审;
(四)编制会计报表,提供村集体所需的会计信息;
(五)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管理工作;
(六)指导并协助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每个村确定一名报账员,村报账员的产生、变更和撤换需经镇财政审计所批准。村报账员主要负责收集整理村集体收入、支出原始凭证,领取、保管村集体备用金,定期向镇财政审计所报账,并负责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村集体收入包括:
(一)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
(二)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收入;
(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下拨的资金;
1、财政补助资金。
2、各类项目资金。
3、各类扶贫资金(含互助资金、资产性收益资金、“三个一”产业发展资金等)。
4、其它资金。
(四)“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五)征占土地补偿收入;
(六)捐赠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村集体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加盖镇财政审计所印章的《汉阴县××镇农村集体财务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私购、自制收款收据,严禁向农民打白条。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收入资金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入镇财政审计所指定的银行专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九条 镇农村财务专管员根据各村取得的合法收入的类别分项目设置明细账,村集体不得私设账户建立“账外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村集体财务支出主要包括:
(一)村干部补贴;
(二)集体经营支出;
(三)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公益事业建设支出;
(四)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五)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六)社会捐赠支出;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会员分红支出;
(八)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规范村集体财务支出审批程序。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委会主任审签;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支出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并有会议记录,由村委会主任和村监委会主任联合审签。所有村集体财务支出票据在按程序审批后,方可由村报账员向镇农村财务专管员报账。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重大事务都必须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上墙公示后方可实施。凡是重大事务所发生的财务,在报销时都必须附上村民代表会议的复印件,公示情况等,否则不予报账。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大村5000元以内、小村3000元以内。备用金限额由村集体根据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补贴、农户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原则上全部实行打卡发放。
第二十五条 镇农村财务专管员应严格执行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出村集体报账时限要求,做到按月结算。
(一)村集体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要写明用途并由经办人签字,履行规范完整的审批程序后方可报销入账;
(二)原始凭证标明多项或大额经济业务的需附清单,其开支必须符合镇审定的费用标准要求;
(三)村干部因公产生的差旅费补贴标准由各镇根据《汉阴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镇财力和村情实际制定,报镇政府审批后执行;
(四)村级严格执行零接待制度。各级到村开展工作需要就餐的,由个人承担费用,不得从村集体列支;
(五)专项资金的支出应符合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由村级组织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县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报账制管理办法执行;
(六)基础设施或装饰修缮类工程必须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款由镇财政审计所直接转账到项目实施单位账户,不得现金支付,不得转入个人账户。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牲畜、林木、果树、电力设施、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体育和其他公益设施(含财政投资形成的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形成的资产);
(三)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投劳形成的公益设施中,村集体占有的资产份额;
(四)村集体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以及在联营、股份、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和相应的增值资产;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村集体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七)村集体接受资助、捐赠和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
(八)村集体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村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脱贫攻坚、农村环境整治等各级部门投入形成并明确属于村集体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都要按资产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重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登记。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在年度财务计划外追加购置资产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应经过村集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后才可购置。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经审计后方可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作转固账务处理。村级在建工程转固操作处理,依据县、镇印发的在建工程转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村集体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应建立备案备查登记制度,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并将登记簿置备于村集体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以供村集体成员随时翻阅。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转让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根据村集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经村集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方可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应将签订的资产租赁、承包或出让合同登记造册,逐份逐项进行核实并张榜公布,一式两份,一份由村集体留存,一份报镇财政审计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应按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报废、变更和变卖的资产,账面价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要经村“两委”、监委会讨论通过;3000元以上的先经村“两委”、监委会审核,再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涉及到财政投资共同形成的资产,按资金管理渠道的要求进行审批。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报镇财政审计所核销账务。
第三十七条 加强村集体资产管护工作。
(一)加强资产管护制度建设,夯实管护责任,制订并完善管理标准,依法依规推进资产管护工作;
(二)严格按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三)加强资产清查,实施资产评估,推进信息公开,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资产管理维护的水平,防止资产流失;
(四)加强对资产管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考核激励机制,确保管护落到实处。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村级债权包括各种应收账款、内部往来等;村级债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账款、内部往来等。村集体要认真清理核实,分别设置明细账。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每年要对村级债权债务组织清理核实,区分来源、用途逐项登记造册,明确债权债务数额。并建立健全村级债权债务对账机制,每年12月15日前须采取见面、电话、信函、网络等形式,与债权人、债务人核对债权债务余额,及时明确债权债务转据、转让、偿还方式等事宜,确保村级债权债务准确、真实、完整。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严禁形成新债务。村集体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为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抵押或出具承诺;
(二)在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举债兴建工程或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方式建设项目;
(三)举债用于个人报酬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
(四)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应当编制偿债计划,采取清收、核销、争资、节支等方式,积极有效化解村级债务。
第四十二条 未按程序擅自举债或提供经济担保、出具承诺形成新的债务的,要对村集体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凡弄虚作假、随意扩大或缩小村集体债权债务有关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对村集体及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四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对村务、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 村监委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认真听取村民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村集体负责人,督促改进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村监委会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对村务公开情况、财务报账原始凭证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质询,有权要求村干部向村民作出说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对村民委员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或其他事项进行检查。对村民反映的财务突出问题,应进行专项检查,并向村民公开检查情况。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在方便村民阅览的地方制作固定的公示栏,每季度前一个月向村民公布上季度村集体财务,每期公开时间不少于15日。对涉及农民重大利益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随时公开,做到公开时间定期化、公开形式多样化、公开格式统一化、公开内容明细化、公开资料档案化,将村集体财务置于社会监督下阳光运行。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财务公开在镇农村财务专管员的指导协助下,由村集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收入和支出明细情况;债权债务情况;专业承包款上交情况;收益及分配情况;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集体资产处理情况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必须使用《汉阴县××镇农村集体财务统一收款收据》(票样附后),票据由各镇财政审计所统一印制,村集体报账员统一领用、填开、缴销、保管。镇农村财务专管员定期对收款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核。
第五十条 村集体向农户或其他单位收取各种款项,必须开据《汉阴县××镇农村集体财务统一收款收据》,由镇财政审计所加盖监管印章,在填开票据时还需加盖村集体公章。票据内容要认真填写齐全,不得涂抹、擦补。
第五十一条 镇农村财务专管员按照“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票款同行、以票管收”的原则规范票据管理,建立收款票据登记簿,对票据的领销存进行详细登记,并由村集体报账员签字确认。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在上交收入时,应将填开票据的报账联及作废票据一并交镇农村财务专管员,镇农村财务专管员核对无误后,发放适当数量的新票据。
第五十三条 因保管不善造成收款票据丢失、损毁,除当事人书面检查外,视其情况予以处罚。利用私购、自制票据向农户或其他单位收取款项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村监委会一般每半年对村集体财务情况进行专项监督与检查,重点检查村集体的资金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支出是否真实。并将检查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机关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村监委会应履行对村集体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
第五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专班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情况年度检查,对村集体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查处;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村集体财务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对农村集体财务情况、财经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县审计部门要制定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计划,并指导镇财政审计所实施,根据镇党委、镇政府的工作安排,县审计部门指导镇财政审计所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审计结果应予以及时完整公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事前、事中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对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执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的村集体,由镇政府负责整治、规范该村集体的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工作,并视其情节轻重,扣罚该村集体负有直接责任的村干部的全年或者部分绩效报酬。
第五十八条 凡借支现金额高于备用金限额,连续2个月不报账的村集体,由镇财政审计所停拨该村的备用金。
第五十九条 村集体财务管理出现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启动对村集体相关责任人的罢免程序,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1、村集体负责人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村集体资金、情节严重的;
2、隐匿收入、虚报支出、坐收坐支的;
3、建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的;
4、违规处置或侵吞村集体资产的;
5、虚报冒领各项惠农惠民补贴的;
6、村干部、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与工作之便挤占、侵占、挪用、挥霍、乱花乱用、损失浪费、私分等行为或擅自转借集体资金行为;
7、村集体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且财务开支混乱,村干部滥用职权,挥霍浪费,假公济私,引起群众不满而上访、上告的;
8、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条 阻挠、抗拒村集体级财务检查或财务审计,打击报复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财会人员的,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 镇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造成村集体财务管理出现违纪违规的,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或司法部门处理。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各镇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镇实际,进一步补充细化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但不得突破和删减本办法中规定的条款。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县级出台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