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索引号 xzfgzbmzfb/2021-2453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公示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字〔2021〕64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6-23 18:12

汉规〔2021〕003—县政府003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和噪声污染危害,按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按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告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汉阴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城关镇辖区全部社区、村委会;涧池镇辖区全部社区、村委会;蒲溪镇辖区全部社区、村委会;双乳镇辖区全部社区、村委会;平梁镇辖区全部社区、村委会;观音河镇观音河村委会;双河口镇龙垭村委会;铁佛镇长沟村委会、共同村委会。

  重污染天气期间(重污染天气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发布为准),全县所有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述区域和地点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所在地;

  (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四)县城规划区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各类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运输设备、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八)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三、法律责任

  上述区域和地点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然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上述区域内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监管责任

  县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及所属各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自觉遵守《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本通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和举报,受理举报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24小时举报电话,违法燃放:110;违法销售:12350)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9年12月27日印发的《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本通告由汉阴县公安局和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汉阴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