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索引号 | xzfgzbmzfb/2021-3109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公示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发〔2021〕13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9月3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9-30 14:5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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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规〔2021〕005-县政府004
为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和森林植被,守护绿水青山,巩固绿化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汉阴县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
(一)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观音河湿地公园所辖范围;
(二)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地。其中重点区域有:
1、城关镇:前进村蒋家沟退耕还林地、赵家河村黑岩寨退耕还林地;
2、平梁镇:高粱村大堰沟封育疏林地;
3、漩涡镇:群英村天保寨新造林地、茨沟村牛兰心包造林地、茨沟封育疏林地、堰坪村龙王沟封育疏林地、大涨河村大涨河封育疏林地;
4、双河口镇:斑竹园村八角庙封育疏林地、梨树河村撑劲沟封育疏林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二、封山禁牧期限
(一)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观音河湿地公园封禁期限为长期;
(二)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地封禁期限为5年(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封山禁牧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二)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界桩、围栏和标牌;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违反规定处罚
(一)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放牧者改正,可以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二)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五、有关要求
(一)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管护责任人要加强管护巡查,对发现在封山禁牧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封山禁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各种在封山禁牧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县林业局 2293111 县公安局 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