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文字解读 | 汉阴县林业局有关负责人关于《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 xzfgzbmzfb-GK-2021-3567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17:46 |
来源: | 本站原创 | ||
内容概述: | 汉阴县林业局有关负责人关于《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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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市的安排部署。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规划、保护优先,以封为主、封育结合,从严管理、禁牧与圈养结合,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封山禁牧行动,及时查处和制止违规行为,营造维护生态环境良好氛围。
三、主要内容
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从事下列活动:放养牛、羊等草食牲畜;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界桩、围栏和标牌等设施;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涉及范围
封山禁牧的范围:
1.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观音河湿地公园所辖范围;
2.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地,涉及城关镇、平梁镇、漩涡镇、双河口镇;
3.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五、执行标准
违反规定处罚包括:
1.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放牧者改正,可以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2.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六、注意事项
封山禁牧期限:
1.长期。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观音河湿地公园;
2.5年(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地。
七、有关要求
1.加强管护巡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对违纪违规的工作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3.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各种在封山禁牧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说明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