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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关于办理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4号建议的函

名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关于办理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4号建议的函
办理部门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徐家保 签发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1-10-22 类别 A
正文

陈忠秋代表提出《关于落实对水源地禁止开发区群众生活补贴及实施生态搬迁的建议》。


回复

一、大木坝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汉阴县大木坝水源地位于城关镇三元村,属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供水范围为县城南区,截至目前已经服务13年,采用集水井渗流取水,设计取水能力3000吨/天,实际取水3000吨/天,供水服务人口2万人。2007年9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以陕政函〔2007〕125号正式批复该水源,划定一级保护区面积0.165km2,二级保护区面积0.3km2。按照饮用水源地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和中、省环保督察工作部署,自2016年以来,我县投入中省水源地环保专项资金800余万元,在大木坝水源地范围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9处,全面处理保护区范围生活污水,并采取“户收集、村转运、县填埋”运营方式处理生活垃圾。拆除位于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中海乡村旅游项目、公厕各1处,关闭保护区内13户农家乐,建设围网3.4千米,设置保护区警示标志23块,投资120万元建设交通穿越环境保护设施避免水源污染。
  同时,我局组织编制了《汉阴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了环境应急物资库保障水源地环境应急安全处置,畅通水源地投诉电话,落实了环境应急值守,联合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公安局及城关镇,对大木坝水源地联合执法5次,对水源地钓鱼、游泳、洗衣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二、水源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第二十四条第九款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对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统一收集处置;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先实施生态搬迁等措施引导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出。
  该《条例》提出的生态保护补偿,专指中省财政转移支付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补偿资金,此资金只能用于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定期审计。您建议“给予水源地群众落实生态补偿”与上述《条例》规定不符。
  该《条例》提出的居民生态搬迁,仅指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居民,由县、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为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规范水源地环境管理工作,我局将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强化宣传教育,并积极向县政府汇报,与城关镇人民政府沟通一级保护区内居民实施有序生态搬迁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