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巩固衔接和乡村振兴政策“应知应会”(二)

索引号: zsdwfpj-GK-2022-0007 发布日期: 2022-01-19 14:05
来源: 汉阴乡村振兴
内容概述: 汉阴县巩固衔接和乡村振兴政策“应知应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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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医疗保障篇
  1、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按全省统一标准,我县的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年,集中缴费期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缴费期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参保资助政策: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320元的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160元的定额资助。2.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过渡期内可享受一定期限定额资助政策。具体标准为: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元、县财政按15元共计70元定额资助,资助后剩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己缴纳。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4.我县2021年10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对定额资助的参保人员,按“先缴后补、缴补分离”的原则办理缴费业务。
  3、参保资助政策的调整:1.依据省、市参保资助政策,自2022年开始,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财政全额代缴政策,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60元的定额资助;2.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4、脱贫人口待遇保障政策的调整:依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保扶贫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一般诊疗费全额报销;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慢病封顶线提高20%;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控制在80%-85%等四项倾斜政策标准,全面恢复基本医保保基本、公平可持续的待遇政策。
  四、健康帮扶篇
  1、脱贫人口30种大病救治政策:确定定点救治病种,按照“两定一加强”(确定定点医院、诊疗方案、加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责任落实)原则,对患有大病的农村脱贫人口实行集中救治。(救治病种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
  2、慢病签约服务管理: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4类慢性疾病的农村脱贫人口及“三类”人群实行签约健康管理,签约服务实行每年一签,按季度随访服务,每年至少随访4次,随访内容为疾病常规检查、指导用药、健康教育。
  3、“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对脱贫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系统中对脱贫人口进行了标记,在办理住院手续时,脱贫人口只需登记办理住院手续,不用缴纳预交金,出院时按照报销比例缴纳自付费用。
  4、“一站式结算”政策:脱贫人口在住院时,在一个窗口进行实时结算,避免多头跑路。
  五、住房保障篇
  1、危房改造对象范围:(一)中央计划危房改造对象。农村低收入人群对象范围:其中低保户、低保户边缘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认定,其他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脱贫户、易返贫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家庭由县乡村振兴局认定。(二)非中央计划危房改造对象。全县自愿实施危房改造的一般农户及不符合中央计划危房改造政策的其他脱贫户,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含分户的子女、父母)另有安全住房或房地产类不动产的;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含分户的子女、父母)有财政供养人员的;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担任私营企业负责人的、长期从事各类工程承包、发包等盈利性活动的、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4.申请人享受过搬迁政策,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房屋无危险的。对未受到自然灾害的动态监测户,房屋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按照汉住建发〔2021〕22号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予以执行,不得纳入灾后重建对象范围。
  2、危房改造建设内容及标准:全县范围内危房改造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1.新建住房。(1)质量要求:要有正规设计图纸或标准图集,且满足六度抗震设防要求,承重墙体必须达到240墙,有圈梁(地圈梁和顶圈梁)、构造柱(转角处和跨度超过6米的墙体需增设构造柱)、设有独立厨房和卫生厕所。(2)施工要求:要有经县级住建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且签订施工质量、安全、工期责任承诺书和施工合同,施工应做到按图施工,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规定。(3)建新拆旧要求:项目竣工验收时需确保其原危旧房屋已拆除腾退复耕。2.维修加固。(1)有维修加固施工方案;(2)维修加固后的住房安全隐患消除。
  禁止单纯将补助资金用于房屋墙体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修缮加固的应切实加强房屋主体加固排险、屋顶翻修、室内外排水、外墙防水等危改工程,同时兼顾对厨房、内室以及院落整洁度的改造。改造后的农房应具备卫生厕所,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
  3、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各级财政补助为辅,中央计划危房改造户按照C级危房修缮加固(含翻盖屋顶、墙体加固、散水硬化)、租赁、置换的80平米以内补助2万元/户,C级危房80平米以上按照户均不高于2.2万元予以补助;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3人及3人以下按照户均不超过2.66万元兑付补助资金,4人户按照户均不高于2.8万元予以兑付,5人及5人以上户按照户均不高于3万元予以兑付;非中央计划危房改造户按照C级危房改造补助1.2万元/户,D级危房改造补助2.2万元/户。对于各类危房改造及住房质量提升项目总投资未超过补助标准建设的,按实际改造投资进行兑付。
  4、住房安全保障方式: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鼓励各镇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5、其他方面安全住房保障政策:对唯一住房因灾倒塌或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农户,优先调剂安排城镇社区、搬迁安置小区(点)等现有存量房予以解决,集中安置户按人均2.5万元进行补助,分散安置户按人均1.5万元进行补助。通过政策激励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农户进城入镇到社区进行安置,坚决杜绝在危险区域批建;对有重建意愿又没有地基建房通过购买安全二手房解决的农户,可比照分散置户人均1.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唯一住房因灾受损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农户,参照危房改造标准进行补助修复。
  对曾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中,通过审批未腾退居住旧房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用腾退奖补资金改造安全后,可租赁使用,对鉴定为D级危房的,必须拆除腾退;对长期外出务工返乡定居的无房户,经研判评议,自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逐级申报危房改造政策予以实施。不能通过自身能力自建或购房解决安全住房的,按照长期租赁本村房屋予以解决到位。
  六、饮水安全篇
  1、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1.水量。居民生活用水量达到20升/人/日以上。农户家里有水用,视为水量达标。特殊情形下(如严重干旱、冰冻等极端天气或雨季)等造成水质偶尔不好,若在此期间当地政府或供水单位等采取送水车送水或用水户储水、使用自备水源等方式应急供水,均可视为饮水有保障。2.水质。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利局已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各镇供水进行水质检测,水质达标情况以水质检测结果为准。平时可通过“望、闻、问、尝”等方式初步判断水质情况,若水中无明显杂质、异色、异味,长期饮用对身体无伤害,即可判定为水质达标。3.用水方便程度。对于供水入户的用水户,用水方便程度评价为达标;对于供水未入户的用水户,挑水、拉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min,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m、垂直距离不超过80m为达标。4.供水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即一年内累计停水在36天以内的,则可评价为达标。若在集中供水工程停水期间,供水单位采取分时段供水、送水车送水,或者群众利用自备水井取水的都可评价为达标。以上四项指标全部达标,才能判定为饮水安全达标,任何一项指标不达标,则判定为饮水安全不达标。
  2、各镇安全饮水运行管理:
  七、产业帮扶篇
  1、耕地力保护补贴:每亩补贴60元(2021年兑现标准)。
  2、一次性种粮补贴:每亩补贴22元(2021年兑现标准)。
  3、农机购置补贴:对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服务的经营主体,购置和更新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具给予的补贴。补贴标准详见补贴目录,可咨询县农技推广站,联系人:李军5212175。
  4、政策性农业保险:
  5、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1.贷款人条件。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可参照执行。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年龄应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2.贷款用途。必须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3.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原则上5万元以下,对确有能力、有需求的可追加至10万元,超出5万元部分不享受贴息,不纳入风险补偿。贷款期限3年以内。4.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5.贷款贴息。按照实际执行利率不超过同期相应年限LPR的,财政资金按照实际执行利率全额贴息。6.续贷和展期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原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6、互助资金贷款政策:1.贷款人条件。(1)在有互助资金协会的行政村常年居住户口的农户可成为协会会员,每一农户可出一人作为家庭代表参与协会的实际工作;(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创收活动的村民,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会;(3)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4)接受协会章程,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互助金。2.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借款额度入会一年为单笔不超过2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以内;还款方式为:按季清息到期还本息或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3.贷款利率。借款占用费率为月利率5‰或6‰。4.贷款用途。协会的会员借款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商贸流通业、投资创业和临时周转的项目,并对村庄环境没有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