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23-1706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23〕20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04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4-05 16:0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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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
汉阴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117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函〔2023〕2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严格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县域水生态环境,奋力构建“天蓝、水清、山绿”的锦绣汉阴。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消除县城建成区污水直排、两年内消除集镇污水直排、三年内消除农村污水直排的目标要求,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汉江干流汉阴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和月河干流沿线、支流沿线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2024年底前完成支流70%左右排污口整治工作;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并建成科学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工作任务
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属地政府牵头开展全面自查,第二阶段为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牵头开展溯源核查。排查任务如下:
(一)全面开展排查。坚持“站在水里看岸上”“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原则,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工作要求,以城镇、社区、企业、各类园区和集中安置点为重点,以河流现状岸线为基准,向两侧陆地延伸至少1公里,摸清掌握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对排查出的排污口编码命名,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1.第一级排查
根据本县区域地形特点,遥感影像解译识别技术使用困难较大,第一级排查由各镇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摸底工作。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负责组织业务技术培训,指导各镇开展排查并形成第一级排查成果。
牵头单位: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责任单位:月河川道各镇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4月30日前
2.第二级、第三级排查及排放监测
第二级排查以第一级排查成果为基础,增加资料整合分析识别的历史入河排污口、排查岸线作为现场排查对象,组织人员徒步网络化排查所有岸线,核实登记入河排污口信息,查明排污状况,形成第二级排查成果。
第三级排查对第二级排查中存在的登记信息错误、水情地形气象限制导致的排查缺陷等,结合流域主要环境问题,开展问题入河排污口筛选和靶向分析,集中组织技术装备排查,查漏纠错,并结合资料将离岸排放纳入排查,形成第三级排查成果。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档案和入河排污口名录,编写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收集、整合形成入河排污口资料汇编。
排查过程中要制定排污口排查监测实施方案,按照“有水皆测”的原则,对所有排放污水的排口全部进行一次水质取样监测,确定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类型、浓度及排水量,辅助入河排污口溯源判定,并明确入河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
第二级、第三级排查及排放监测由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
牵头单位: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配合单位:月河川道各镇人民政府,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经贸局、经开区管委会、县气象局。
完成时限:2023年9月30日前
(二)系统推进溯源
1.明确责任主体。根据排污口排查情况,通过资料溯源、调查溯源等方式,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及属地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原则上,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无明确设置申请单位的,由实际使用该排污口的排污单位为责任主体。经溯源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牵头单位: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责任单位:月河川道各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经贸局、县水利局、经开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3年10月31日前
2.开展排污口分类。排污口分为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农业、其他排口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牵头单位: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责任单位:月河川道各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经贸局、县水利局、经开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3年11月30日前
(三)分步分类实施整治
1.有序推进整治。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等规范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通过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的方式分级分类开展工作,制定实施“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确保排污口整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存在整治困难的,合理设置过渡期。整治工作可能影响堤防安全、防洪排涝安全的,应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由排污口责任主体实施验收,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予以销号,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
牵头单位: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责任单位: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单位
完成时限:2024年2月29日前
2.依法取缔一批。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取缔一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排污口。排污口拆除、关闭包括入河口的永久封堵、相应排污通道沿线接口的封堵、管线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的清理,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消除。排污口拆除后,应采取土方回填、植被修复等方式恢复河道岸线原貌。
责任单位: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单位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0日前
3.清理合并一批。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依法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多个排污口的要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将保留理由、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排放量、排污口审批等基本信息报告县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责任单位: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单位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0日前
4.规范整治一批。经取缔、合并后,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方面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改。对排污单位排污口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的,要通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改进污水处理工艺或运行管理方式,提高水污染物的削减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实现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在明确各排污口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将排污口排放量限值分配给各排污单位,在相关排污许可证中分别予以载明。工业企业未按规定实现雨污分流的,要通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施,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实现对生产污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建立台账,有针对性地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责任单位: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单位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0日前
1.分类推进规范化建设。按照排污口类别,推动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通过设置监测点、标识牌和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建立档案等方式,确保入河排污口看得见、查得准、有监控。
牵头单位: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责任单位: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单位
完成时限:保留排污口与整治工作同步完成,新增排污口与项目建设同步完成。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重大变动)文件同级审核。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局审核范围外的排污口,跨区域(流域)存在争议的排污口设置审核,由上级审核部门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对豁免或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建设项目,但需设置排污口的,由具有行政审核权限的县级部门负责实施。有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不应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牵头单位: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责任单位: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单位
完成时限:保留的排污口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新增排污口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3.强化常态化监管。各单位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行业监管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建、农业农村、经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将排污口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牵头单位: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经贸局、经开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常态化开展
4.严格环境执法。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要尽快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牵头单位: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经贸局、经开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常态化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各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所需必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环保单项考核,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提醒,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推进问题整治。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镇、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宣传力度。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利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建设。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