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23-4134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规范性文件,三农政策,便民利企政策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23〕88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11-10 09:42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县农业园区关于《汉阴县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及《汉阴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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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规〔2023〕004-县政办-00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汉阴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


    汉阴县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汉阴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提高园区建设质量,发挥农业园区示范带动效应,根据《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园区是指在全县范围内从事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包括农、林、牧、水产养殖、特色养殖、休闲观光农业等),经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认定的县级农业园区。

      第三条   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由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业园区办)牵头负责,县发改、财政、审计、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乡村振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现代农业园区经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主体内部分工明确、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二)基础设施:园区布局合理,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环境整洁优美;有必备的仓储、交易、配送等物流设施,有农产品销售平台。

      (三)产业规模:县级园区要求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规模,突出粮油、生猪、茶叶、魔芋、渔业、核桃、蚕桑等主导产业,兼顾蔬菜(食用菌)、特色林果等效益明显,带动力强的特色产业。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分为循环农业、山林经济、现代渔业三个类型。

      1.循环农业类现代农业园区:采取生态循环方式组织生产,种植优质粮油、魔芋、蔬菜(食用菌)、特色林果、茶叶等园区规划面积需 300亩以上,已建成核心区标准化种植面积 100 亩以上。养殖类达到规模养殖场标准(千头以上猪场,百头以上牛场,300 只以上羊场,5 万羽以上禽类养殖场),并配套建设有沼气池等粪污处理设施,实现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利用;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无污染。规章制度、档案资料健全,管理规范。

      2.山林经济类现代农业园区:核桃、林下种养等核心区面积达到 300 亩以上。

      3.现代渔业类现代农业园区:渔业产业类现代农业园区养殖面积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①新建标准化养殖池塘 30 亩以上。②稻田养殖规模 100 亩以上。③塘坝式小型水库水域养殖面积达 50 亩以上。并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管理制度、技术标准规范健全,配套增氧机、自动投料机等标准化的机械设备。

      园区内产业集中度高,主导产业的规模或产值占比达到 60%以上,年产值达到 100 万元以上,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潜力大,对区域经济带动力强。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链条较为完整。

      (四)科技水平:园区应用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采用“畜沼+X”和“林下+X”生态循环种养模式,率先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及良种、良法,疫病防控、技术培训等服务保障体系完善。

      (五)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环节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畜禽养殖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投入品购买、存放、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有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人员和制度。

      (六)品牌建设:园区须积极加强产品品牌建设,鼓励申报使用区域公共品牌,争取注册自有商标。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取得“两品一标”、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及富硒认证的园区。

      (七)示范带动:园区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高于周边区域,园区农村产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解决农民就业能力强,园区内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县平均水平。对脱贫户稳定脱贫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通过园区发展能持续带动农户10 人以上(其中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不低于30%)。

      (八)其他要求:园区选址科学合理,符合县、镇总体规划及农、林、水、自然资源等相关行业规划,并经县发改局办理园区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按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及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办理土地备案和环保手续。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五条   县级现代农业园区的申报、评审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园区原则一年进行一次。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由所在镇政府初审,初审合格园区由镇政府以正式文件推荐上报县农业园区办。

      (三)申报县级园区所需的资料清单及内容:

      1.园区规划方案

      2.建设主体营业执照

      3.土地备案和环保手续

      4.带动农户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

      (四)县农业园区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镇上报的园区规划方案、建设业主和投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县级园区认定建议名单,报请县农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由县农业园区办公示无异议后,以汉阴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命名为“汉阴县现代农业园区”,并授牌,一次性奖励资金 5 万元用于园区产业发展。申报省、市级园区由县农业园区管委会在市、县级现代农业园区中推荐,经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六条   园区建设资金来源

      (一)自筹资金。园区业主是园区建设的投资主体,各园区业主按照园区建设规模、功能、标准自筹资金建设园区。

      (二)补助、奖励资金

      1.中、省、市、县安排的支持园区建设补助资金或奖励资金。

      2.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等有关部门安排的可用于园区建设的资金。

      3.通过项目整合的资金。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建立健全园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园区财务、生产经营管理。

      (二)县级园区建设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建设的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教育培训、产品加工、品牌打造和达到园区标准的奖励、补助,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报账制。

      (三)中、省、市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在现有的产业基础上,扩大园区规模、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拓展园区功能,把有限的资金用于产业发展上。并按照中、省、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项目建设进度,严格实行报账制。各归口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项目监管,并对各监管的项目负责,园区企业要积极配合项目审计,确保项目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四)市、县整合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照所属行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各级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园区建设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

      (六)为支持县级园区发展壮大,统筹安排的农业产业奖补资金将优先用于支持县级以上园区建设。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八条   经认定的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考核,县农业园区办依据实施方案对全县农业园区的建设实行年度考核。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是园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建设主体是企业业主。各镇政府抽调专人具体负责园区建设各项工程进度、完成规划投资情况,协调解决园区建设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园区所在镇专职办公人员每季度向县农业园区办提交园区建设情况报告,年终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园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部门包抓落实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运行管理情况和效益情况。

      (三)对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园区,在项目申报、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园区,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县级现代农业园区称号等措施。县政府对完成任务突出的镇和包抓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任务差的镇和包抓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现代农业园区,由认定机关撤销其资格,取消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一)取得县级现代农业园区资格认定后,不直接组织农业生产和经营,或土地流转到期,没有续签以及转包、转租经营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出现非法集资、偷税漏税、违法占地、环境污染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不按规定使用资金,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联农带农机制未落实到位的。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园区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园区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汉阴县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19〕29号)同时废止。


    汉阴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强化示范引领,推动全县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   汉阴县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产业优势明显、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辐射带动效果好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管理规范。符合汉阴县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年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无违法不良记录。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生产记录完整,设置购销台账或收支记录簿等。

      (二)配套设施完善。配套相应环保设施及较为先进的机械设备,达到环保要求且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

      (三)经营规模。以种植、养殖规模及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为依据,重点对粮食生产类达标家庭农场予以优先认定,具体标准如下:

      农业种植业:从事粮食、油料、蔬菜作物生产为主的面积50亩以上(设施蔬菜30亩以上,食用菌5万袋以上)。机械化程度高(配备有相应的农用机械),生产标准规范,经济效益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

      畜禽养殖业:肉牛养殖标准化圈舍面积达150平方米以上,存栏肉牛20头以上,有青贮窖、饲料加工机械。肉羊养殖标准化圈舍200平方米以上,存栏肉羊150只以上,有青贮窖、饲料加工机械。生猪养殖标准化圈舍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存栏能繁母猪20头以上或育肥猪(仔猪除外)100头以上。家禽养殖标准化圈舍300平方米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各场应配建有沼气、贮粪池等环保设施并达标排放,远离居民区,对周边人群生活环境无影响。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标准进行生产。有养殖备案手续和销售经营记录,经济效益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

      林果产业:发展猕猴桃、脆李等林果产业20亩以上。蚕桑产业发展桑园面积达20亩,年养蚕30张以上。茶叶种植50亩以上。种植密度达到行业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进入盛产期。有销售经营记录,经济效益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

      渔业产业: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水面租期5年以上;标准化专业养殖池塘面积15亩以上;堰塘、水库面积30亩以上。符合无公害健康养殖标准,管理制度、技术标准规范健全,配套增氧机、自动投料机等标准化机械设备。投入品不使用添加剂,药物不使用违禁药品。产品检测合格,不含违禁药残,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特色种养:依法取得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年生产经营收入在30万元以上,净利润在10万元以上。实行循环经济模式,生产标准化,环保设施完善,排放达标。有养殖备案手续和销售经营记录,经济效益明显。

      (四)已申报并享受过奖补(含往年)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条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件);

      (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报告;

      (三)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规范文本)或承包经营权证书;

      (六)家庭农场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簿;

      (七)与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或劳务用工工资发放名单;

      (八)其他优秀或先进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组织评定1次。通过镇审核推荐,县级评定等程序确定。

      第八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愿申报。申报主体填写《汉阴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申请表》(附后)一式三份,并提供第二章第七条所列之资料,报家庭农场所在镇初审。

      (二)初审推荐。各镇按标准进行初审(必须到实地核查),对达标的家庭农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资料统一报送至县家庭农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代农业园区服务中心)。

      (三)核查审定。由县家庭农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代农业园区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财政、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根据各镇上报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册,到现场核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评审公示。核查组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汇总,提交县家庭农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由县家庭农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发文正式命名。

      (五)奖补。对当年认定命名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资金2万元用于家庭农场产业发展。

      第九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奖补资金从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产业奖补资金或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支付。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各镇负责初审、复核、推荐、监测和日常管理工作,县家庭农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代农业园区服务中心)负责评定及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组织监测1次。由各镇对辖区内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开展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县家庭农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代农业园区服务中心)适时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向社会公布,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审核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生产经营水平下降、资不抵债;

      (三)经营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经营情况监测不达标或拒绝参加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五)出现其他严重问题。

      第十三条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的,经所在镇综合评价,认为仍有恢复能力,可予以保留一年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家庭农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代农业园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汉阴县星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奖补办法》(汉政办发〔2020〕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