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23-4941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23〕92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11月2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11-30 10:1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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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8日
《汉阴县政府督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府督查工作,提高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政令畅通、执行高效、落实有力,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督查理念,着力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二)坚持发展为要。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督查作用,以督促干、以督促效,保障各单位集中精力抓工作落实,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真督实查。坚持实事求事与问题导向,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也找问题、究原因、提建议。多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全面、准确掌握并如实报告情况,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保证督查质量。
(四)坚持奖惩并举。对抓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表扬和正向激励,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落实不力、效能低下的单位提出批评或问责追责,推动形成奋勇争先的干事创业局面。
第二章 督查对象、内容、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 政府督查对象主要包括: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汉各单位。
第四条 政府督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
(三)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上级和县人大、县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五)上级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督查工作事项;
(六)督查对象的行政效能及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七)督促检查相关网络、热线平台重要的留言、投诉等办理情况。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办(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督查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未经县政府授权,政府所属部门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七条 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出督查组,按照县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督查。督查组对县政府负责。
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县政府确定。
第八条 依据县政府领导分工,强化“分口”督办。县政府办各分口联系主任、秘书股同志具体负责对应县政府领导分管联系重点工作的交办、督办和反馈。对事关全局、协调难度大且催办落实效果差的事项,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可转交县政府办(督查室)督办。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是中、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同志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专班根据职责要求,做好专项工作的日常督查。
第三章 督查方式及流程
第十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汇报情况;
(二)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三)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四)调阅、复制相关资料;
(五)通报、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 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和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反映的问题,按照“属地或主管”原则,由责任镇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实地核查办理后报告县政府办(督查室)。对于复杂的重点留言件,由责任镇政府核查办理,经县级主管部门复核后,分别报告县政府办(督查室)。
第十二条 各督查对象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每季度最后1个工作日前将市、县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报县政府办(督查室);在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召开后的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7日)内将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报县政府办(督查室)。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流程:
(一)综合督查。县政府办(督查室)对纳入年度督查计划的督查事项,按照制定方案、组织培训、实地督查、及时报告、反馈结论等流程开展督查。
(二)专项督查。由牵头单位成立督查组,提前将督查内容、范围、时限、方式通知有关单位(暗访除外),进行实地督查,在督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7日)内,将督查结论或问题清单报县政府办(督查室),并向督查对象反馈。县政府办(督查室)根据需要印发督查通报。
(三)日常督查。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重点批示、涉常务口专题办公会议及常务副县长重点批示确定督查事项,县政府办(督查室)建立督查台账,采取“分口”督办,由县政府办各分口联系主任、秘书股同志负责及时将督查情况反馈县政府办(督查室)。由县政府办(督查室)印发督查通报。
提请县政府和各议事协调机构有关会议审议的文稿,及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中,提出由县政府办(督查室)承担督查任务的,须事先征得县政府办(督查室)同意。
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县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
第四章 督查结果及运用
第十四条 县政府办(督查室)可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印发督查通报,提出对督查对象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督查通报指出的问题和县政府办(督查室)交办的事项,实行“四色督办”程序。
(一)“蓝色”提醒。对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事关全局重点工作、进度缓慢的责任单位,由县政府办(督查室)提出督办意见,经县政府办(督查室)分管负责同志签发后,向责任单位发《蓝色督办单》。
(二)“黄色”预警。对提醒后仍行动迟缓、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由县政府办(督查室)提出督办意见,经县政府办(督查室)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县政府办(督查室)主任签发后,向责任单位发《黄色督办单》。
(三)“橙色”约谈。对预警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按时完成整改,或超出省、市、县规定时限要求,引起上级机关关注和督办的责任单位,由县政府办(督查室)提出督办意见,经县政府办(督查室)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县政府办(督查室)主任审签、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发后,向责任单位发《橙色督办单》,并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进行约谈。
(四)“红色”问责。对约谈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对全局工作产生影响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上级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或受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评的,由县政府办(督查室)提出问责建议,经县政府办(督查室)主任审核、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签,报县长签发后,向责任单位发《红色督办单》,按相关程序启动实施问责。
第十六条 根据督查结果,对于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配套落实评先评优、项目支持、资金倾斜等正向激励措施;一年内被县政府办(督查室)督查通报批评的单位,在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分中每次扣0.03分,受到多次通报批评的,累计扣分;一年内被县政府办(督查室)下发黄色、橙色、红色督办单的责任单位,在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分中每次分别扣0.02、0.03、0.05分,受到多次黄、橙、红“三色”督办的,累计扣分。年底由县政府办(督查室)将统计汇总情况提交县考核办予以运用。
对中省驻汉单位和部分省市双重管理单位的督查结果,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后,向其上级管理机构正式通报。
第五章 督查机制建设
第十七条 政府督查工作建立“闭环管理”制度:
(一)计划制度。严格实行督查检查事项计划管理和审批备案制度。县政府办(督查室)每年制定督查计划,对列入督查计划的督查事项,牵头单位应于督查开始前10个工作日向县政府办(督查室)报送实施方案,经审定后实施。未列入督查计划的事项按“一事一报”原则审批。
(二)台账制度。列入政府督查的重点工作,县政府办(督查室)应建立台账,细化明确督查事项、目标任务、措施要求、责任单位、落实效果等内容,掌握工作情况。
(三)交办制度。列入政府督查的重点工作,县政府办(督查室)应及时进行交办,分解和明确任务责任,并提出工作要求。
(四)报告制度。列入政府督查的重点工作,需按时报告安排部署或落实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的,须提前申请。
(五)通报制度。县政府办(督查室)对列入政府督查的重点工作适时通报;对督查的阶段性工作或单项督查事项根据需要进行通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县政府常务会议及县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等督办实行专项通报。
(六)销号制度。县政府办(督查室)对列入政府督查的事项实行销号管理,结合工作台账,按时间节点推进,及时督促提醒,问题解决或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后逐一销号。
(七)归档制度。对督查工作涉及的密件严格按照保密有关规定管理,相关资料应及时归类建档。
第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汉各单位原则上确定党政办主任或政办股(行政股)股长作为对接联系督查工作的固定人员,纵向横向建立政府督查工作网络。整合督查工作力量,加强政务督查人员培训、管理和队伍建设。督查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和专业素养,遵法守纪,自觉接受监督。督查活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加。
第六章 督查执纪问责
第十九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述情形的,由县政府办(督查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