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23-0101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征收土地 |
公开责任部门 | 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23〕3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1月1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1-18 09:03 |
政策解读: |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汉阴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镇村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行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4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105号)和《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9〕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人民政府给予资金奖励,该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耕地保护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县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对全县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于每年9月底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并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跟踪问效。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汉阴县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对各镇的考核结果,提出县级激励对象名额分配意见。根据分配名额推荐受激励的镇候选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在汉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条 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三)粮食播种面积情况;
(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五)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新增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
(六)各镇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履行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制止、核查、整改、重大违法问题报告职责情况。农村宅基地审批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日常监管,从严落实宅基地建新拆旧政策情况。按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明确保护任务,配合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维护农田设施情况。依法组织拆除发生在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工作完成情况;
(七)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在评价确定县级激励的镇人民政府和镇确定使用激励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应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
保护任务和保护效果。
第六条 取消激励资格的情形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不具备激励资格:
1.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粮食播种面积、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2.因土地违法问题被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
3.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的;
4.其他耕地保护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消激励资格:
1.耕地保护不力,有弃荒撂荒等行为未整改的;
2.根据年度卫片监测,辖区内耕地保护日常管控不到位导致出现土地违法问题,未整改到位的;经主流媒体披露,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3.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的;
4.涉及土地等问题引发大规模聚集上访、群体性事件的;
5.存在其他不适合耕地保护激励条件的。
第七条 全县每年确定3个镇人民政府作为县级激励对象。对受县级激励的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第八条 受县级激励的镇人民政府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50%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奖励应具备的条件,区别行政区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任务规模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 县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对受县级通报表扬的镇人民政府予以倾斜。
第十条 县级激励资金的拨付按照汉阴县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理。激励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县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优先向耕地保护实际效果好、激励资金使用绩效高的地区倾斜,对未上报绩效评价或绩效目标不达要求的预算项目不再安排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用途
(一)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主要用于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与修缮;
(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培肥地力;
(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
第十二条 获得激励资金的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激励资金严格禁止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镇、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应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与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截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该镇下一年度激励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