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汉阴县委办公室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24-0300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办函〔2023〕36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1-10 12:10
政策解读:
  • 汉阴县印发《汉阴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 一图读懂《汉阴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 负责人解读丨关于《汉阴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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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汉各单位:

      《汉阴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汉阴县委办公室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汉阴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规范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党委、政府各种业务信息系统安全,促进各部门信息系统协同共享,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县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库、网络安全基础设施、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政府信息中心会同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家保密局(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开展联合审批、联合监管,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组织开展项目审批,牵头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县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管。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国家保密局(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县审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网络安全监管、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密码评估、审计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统筹与共享


     第四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量力而行、统筹规划、集约整合、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原则。原则上须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或内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体系等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政务信息化的,应当与省、市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相衔接,实施的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规划要求。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进行数据共享。项目单位应接入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强化政务数据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建立政务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政务数据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政务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数据共享,提供和使用部门(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或运维项目实行清单目录管理。县政府信息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每年底发布信息化建设需求申报通知,各单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需求计划,审核通过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形成年度建设清单目录。对未提前申报的重大、重要或紧急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项目需求单位提供申报材料,县政府信息中心组织审核通过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动态调整进入清单目录。

      第八条   项目建设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资金来源证明,本部门(单位)研究拟建项目的党委(党组)或办公会议纪要,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

      申报内容涉及非信息化建设的,项目需求单位应将信息化和非信息化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分开计列。县政府信息中心只组织对信息化部分进行审核,非信息化部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重点支持的项目:

      (一)省、市级政府数字化转型重大项目贯通落地;

      (二)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突出跨部门协同和数据共享,走在本系统、全市、全省前列的项目;

      (三)对单位内部分散、独立应用系统整合为一个大系统的项目。

     第十条   原则上不予支持的项目:

      (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项目;

      (二)不在市政务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项目,不迁移到市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三)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外网或内网的专网租赁项目;

      (四)不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政务信息系统;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

      (五)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项目;

      (六)原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重新申报:

      (一)审核期间,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对项目重新做出部署的;

      (二)经审核认定项目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章     建设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涉及涉密信息系统的,应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开展项目建设。当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并经3个月试运行正常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管理和安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业务信息系统由本部门(单位)负责运维管理,经费由其部门自行保障。各部门应积极向上争取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由市、县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县级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覆盖各镇和多个部门的跨部门、跨层级专项业务应用,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和运维经费。

     第十七条   对于未纳入县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清单目录的系统,不安排建设及运维经费。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维经费,项目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经批准新建项目的运维和续运维项目,在需安排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由项目单位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申报预算。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个月至24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开展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县政府信息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数据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项目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缓安排项目单位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相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维安全负责。未依法履行相关安全防护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信息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