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村振兴局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脱贫巩固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xzfgzbmzfb-GK-2024-0503 发布日期: 2024-01-12 17:11
来源: 县乡村振兴局
内容概述: 县乡村振兴局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脱贫巩固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
  • 关于印发汉阴县扶贫小额信贷(脱贫巩固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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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我局根据中国银保监陕西监管局、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陕银保监发〔2019〕83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中国银保监陕西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陕银监办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立足我县实际,对部分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进一步优化完善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确保满足已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在发展产业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二、起草过程

      通过对小额信贷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我局在原《汉阴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18〕127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县当前工作实际,修订完善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是印发各镇、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二是组织局党组扩大会议充分讨论完善;三是组织县政府(金融办)、财政局、农商银行、邮储银行等部门分管领导、业务人员逐条讨论完善,形成修订稿。并通过县司法局对本办法进行了司法审查。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完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贷款审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①明确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应贷尽贷的基础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同镇村干部严格把关,实地核查,按需放贷,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放贷,否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资金风险;②银行业金融机构严禁将承贷的商业贷款转为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脱贫巩固贷)并贴息,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二是进一步增加风险补偿金的贷偿范围。①借款人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其他成员年老且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②借款人发展产业失败,现享受低保或五保待遇,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③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经诉讼等法律程序追偿后无可执行标的物,仍无法收回的贷款;④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三是增加了周转金环节,解决小额信贷逾期率高的问题。贷款逾期当日,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申请通过周转金的形式,从风险补偿金账户暂借等量资金先行代还,但继续保留借款人借贷关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向借款人催收还款,周转金暂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