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扶贫小额信贷(脱贫巩固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24-0502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24〕3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1-10 17:10
政策解读:
  • 负责人解读丨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脱贫巩固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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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规〔2024〕001—县政办—0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扶贫小额信贷(脱贫巩固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


    汉阴县扶贫小额信贷(脱贫巩固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帮扶风险防控,规范金融帮扶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中国银保监陕西监管局、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陕银保监发〔2019〕83号)、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中国银保监陕西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陕银监办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是指扶贫小额信贷和脱贫巩固贷。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控已脱贫户返贫致贫、落实“四个不摘”和巩固脱贫成果而设立的项目,扶持内容主要包括主导优势产业和农村特色种养业,满足已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在发展产业等方面的资金需求。风险补偿资金总额按小额实际信贷规模10%确定,小额信贷审贷和管理由县农商银行、邮储银行负责,按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放大10倍以内作为小额信贷总规模。小额信贷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小额贷款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根据信用评级和发展产业实际贷款需求,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满足“三有一良好”标准、符合贷款条件的已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应贷尽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同镇村干部严格把关,实地核查,按需放贷,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放贷,否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资金风险),提供5万元以下(含5万元)、期限3年以内(含3年)的免抵押、免担保、财政全额贴息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脱贫巩固贷),银行业金融机构严禁将承贷的商业贷款转为本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脱贫巩固贷)并贴息,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银行需每月提供新增或转贷脱贫户和监测户花名册,便于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对全县已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为发展生产而产生的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存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章   补偿资金来源及补偿途径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已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小额信贷风险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主要资金来源和补充渠道如下:

      (一)上级财政切块下达的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二)县级预算安排的专项帮扶资金;

      (三)风险补偿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四)其他捐赠资金。

      第七条   当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结余不足时,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从财政专项资金中调剂补足。


    第三章   风险控制、代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八条   扶贫小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催收

      (一)贷款到期前30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送《到期贷款回收通知书》,督促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按时筹钱偿还贷款。

      (二)贷款到期前5日,借款人还未及时归还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贷款,并向镇政府、村委会提供逾期借款人花名册及逾期贷款情况,共同督促借款人筹集资金归还贷款。

      (三)贷款逾期当日,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申请通过周转金的形式,从风险补偿金账户暂借等量资金先行代还,但继续保留借款人借贷关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向借款人催收还款,所在镇村要全力协助,周转金暂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信贷无法收回,启动风险补偿程序。已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使用小额信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可纳入风险补偿金的代偿范围。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有合法继承人的。

      (二)借款人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其他成员年老且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三)借款人发展产业失败,现享受低保或五保待遇,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经诉讼等法律程序追偿后无可执行标的物,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

      借款人有以上五种情况之一的,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可启动风险补偿程序,暂由风险补偿金代偿。代偿后,由县乡村振兴局和贷款银行及时启动诉讼、催收等法律程序行使追偿权,确保追偿权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一旦发现借款人有遗留财产或资金,由所在镇、村负责协助乡村振兴局和银行追偿代偿资金,并归还到县风险补偿账户,凡是恶意不还款的借款人,要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补偿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风险补偿报告;

      (二)与脱贫户签订的贷款合同;

      (三)贷款借据和凭证;

      (四)《贷款催收通知书》;

      (五)《汉阴县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审批表》;

      (六)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扶贫小额贷款(脱贫巩固贷)代偿借款人名单先下发到各镇人民政府进行再次审查,并在借款人所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开公示七天,公开公示无异议的,将资料交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办(金融办)、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联合复核,由县乡村振兴局将联合复核名单提交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县乡村振兴局根据会议研究意见,15日内从风险补偿金专户将代偿金额拨付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专户资金不足代偿的,由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从财政专项资金及时筹措资金拨付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二条   对已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小额信贷风险。风险承担比例为2017年6月28日之前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出现风险由县乡村振兴局风险补偿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承担风险的90%、10%;2017年6月28日(含6月28日)之后发放的扶贫帮扶小额贷款,出现风险由县乡村振兴局风险补偿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承担风险的70%、30%。

      第十三条   风险贷款按照比例代偿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县乡村振兴局应继续通过法律等途径向借款人追索贷款本金及利息。对追回的贷款本金,仍然按照县乡村振兴局风险补偿金、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比例同比例返还,返还到县乡村振兴局的风险补偿金(政府的资金)返还到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继续用于扶贫小额信贷(脱贫巩固贷)风险的代偿。

      第十四条   县、镇、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依法追偿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追偿措施,强化对逾期贷款的回收工作。依法将逾期不归还的农户纳入失信人信息名单并在公共场所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县、镇、村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扶贫小额信贷(脱贫巩固贷)本金的催收面应达到100%,确保贷款到期应收尽收。要对扶贫小额信贷(脱贫巩固贷)本金的催收和贷款到期回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各镇村公用运转经费挂钩。由县政府办(金融办)、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制定考核办法及细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扶贫小额信贷(脱贫巩固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县政府办(金融办)、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接受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监督。

      第十七条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乡村振兴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办(金融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人民银行、农商银行、农行、邮储银行、组成的县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会议按工作需要由县乡村振兴局组织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对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监督;

      (二)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

      (三)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审议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十八条   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乡村振兴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批准的年度补偿资金计划,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决议;

      (二)对领导小组负责,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台账;

      (四)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弥补损失方案;

      (五)提请领导小组审议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规模;

      (六)及时启动诉讼、催收等法律程序行使追偿权,确保追偿权在法定诉讼时效内。

      (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应积极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新增或转贷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借款进行催收,负责对申请已脱贫户和监测对象风险借款代偿金的初审,积极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乡村振兴局对代偿资金进行追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对风险贷款进行认定,积极采取法律等途径对风险贷款进行追偿。县政府办(金融办)、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督促镇村履行职责,负责建立并制定扶贫小额信贷本金催收和贷款到期回收工作考核办法,负责对代偿资金进行审核、代偿,及时弥补扶贫小额信贷(脱贫巩固贷)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条   县政府办(金融办)、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稳定脱贫”的原则,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脱贫巩固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扶贫小额信贷(脱贫巩固贷)风险补偿资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扶贫小额信贷(脱贫巩固贷)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镇、村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1.汉阴县扶贫小额信贷(脱贫巩固贷)风险代偿金审批表

      2.汉阴县小额信贷(脱贫巩固贷)风险周转金使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