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音河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索引号: | xzfgzbmzfb-GK-2024-0020 | 发布日期: | 2024-11-25 10:49 |
来源: | 观音河镇 | ||
内容概述: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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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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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部门下放镇级实施职权 |
2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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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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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部门下放镇级实施职权 |
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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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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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部门下放镇级实施职权 |
4 |
行政处罚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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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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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只下放对个人处罚,不下放对单位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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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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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只下放对个人处罚,不下放对单位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只下放对个人处罚,不下放对单位处罚 |
7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 、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通畅、交通 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部门下放镇级实施职权 |
8 |
行政处罚 |
对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部门下放镇级实施职权 |
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部门下放镇级实施职权 |
10 |
行政处罚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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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移 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 、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第四十五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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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 、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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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只下放对村级公路管理权 |
14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部门下放镇级实施职权 |
15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第八十三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部门下放镇级实施职权 |
16 |
行政处罚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部门下放镇级实施职权 |
17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部门下放镇级实施职权 |
1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 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部门下放镇级实施职权 |
1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部门下放镇级实施职权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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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 林地的经营单位 或者个人未履行 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只下放对个人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只下放对个人处罚 |
23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 、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 条例》第五 十二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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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 等食草牲畜的;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 桩、围栏和标牌 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第十二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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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耕地上乱堆乱放 、乱采乱挖、乱搭乱建等 压占破坏耕地 5亩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县级委托执法 |
26 |
行政处罚 |
未经依法依规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或者改变设施农用地性质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县级委托执法 |
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对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作 出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县级委托执法 |
28 |
行政处罚 |
盗伐林木的,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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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县级委托执法 |
29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七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县级委托执法 |
30 |
行政处罚 |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 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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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县级委托执法 |
31 |
行政处罚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活动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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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县级委托执法 |
3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 、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四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县级委托执法 |
3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一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县级委托执法 |
3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 ,经责令限 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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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县级委托执法 |
35 |
行政处罚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 、夸 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等行为的 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九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县级委托执法 |
36 |
行 政 检 查 |
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06月10日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镇 级 法 定 |
37 |
行 政 检 查 |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 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 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 的消防宣传教育 ,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县 镇 共 有 |
38 |
行 政 检 查 |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16年07月02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县 镇 共 有 |
39 |
行 政 检 查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镇 级 法 定 |
40 |
行 政 检 查 |
防 汛 检 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国务院令第86号 2011年1月修订)第十五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六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县 镇 共 有 |
41 |
行 政 检 查 |
内河乡镇渡口渡船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9年03月02日修订)第五条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14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县 镇 共 有 |
42 |
行 政 检 查 |
对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监督 检查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27号)第六条 、第十二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县 镇 共 有 |
43 |
行 政 检 查 |
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检查 |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78号)第四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镇 级 法 定 |
44 |
行 政 检 查 |
对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 府令第183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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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县 镇 共 有 |
45 |
行 政 检 查 |
土地日常巡查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第六十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镇 级 法 定 |
46 |
行 政 检 查 |
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旅游条例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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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镇 级 法 定 |
47 |
行 政 检 查 |
对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进行检查 |
《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48号)第四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县 镇 共 有 |
48 |
行 政 检 查 |
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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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镇 级 法 定 |
49 |
行 政 检 查 |
对封山禁牧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第六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镇 级 法 定 |
50 |
行 政 检 查 |
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和 食品摊贩日常巡查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 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镇 级 法 定 |
51 |
行 政 处 罚 |
对农村居民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 2.《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六号〕 ,2012修正)第五十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镇 级 法 定 |
52 |
行 政 处 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镇 级 法 定 |
53 |
行 政 处 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 、公共 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 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在乡 村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 、粪便 、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 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2.《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六号〕 2012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镇 级 法 定 |
54 |
行 政 处 罚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 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019年03月02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镇 级 法 定 |
55 |
行 政 处 罚 |
对村(居) 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规定的处罚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十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镇 级 法 定 |
56 |
行 政 强 制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镇 级 法 定 |
57 |
行 政 强 制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 织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镇 级 法 定 |
58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 、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十二条 |
观音河镇人民政府 |
部门下放镇级实施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