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申请审查 依法灵活公开

—山东省济宁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专项引导资金指标文件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01 08:35

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某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向济宁市财政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某资金的指标文件〔2012〕x号”。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描述不准确,市财政局研判后第一时间联系申请人进一步明晰信息特征。沟通了解到,申请人因诉讼需要,亟需获取某资金的指标文件,由于对该指标文件不了解,故无法提供申请文件的准确特征。经工作人员多次与申请人沟通,最终确定申请公开内容为“某专项引导资金的指标文件〔2012〕x号”。

明确申请内容后,市财政局立即对该信息进行检索、审查。经核实确认该信息存在,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但未标注不予公开原因。

为准确答复申请人,市财政局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当前工作实际,对文件内容逐项分析研究,重新审查文件公开属性。经审查确定:1.该文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2.该文件不涉及第三方利益等情形。综合上述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市财政局在征求相关部门及法律顾问意见后,遂决定将此文件向申请人公开。

二、典型意义

一是树牢公开为民意识。行政机关应树牢公开为民意识,坚持便民原则,着眼解决申请人需要,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本案例中,被申请人在初步查询申请人所描述的信息不存在的情况下,主动与申请人进行多次电话沟通,确认申请人需要信息;在检索到申请信息已移交档案局后,通过政府部门间沟通提高申请人信息获取效率,让申请人少跑路、办成事。

二是灵活运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应积极作为,灵活把握和运用《条例》规定。本案例中,申请公开信息为“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并未直接采取“不予提供”的答复方式,而是依据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信息进一步分析研判,重新审查确定公开属性,最大限度满足群众信息需求。

三是强化部门高效联动。行政机关应建立高效协同的会商机制,发挥部门、业务科室、法律人士等多主体联动效应,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效能。本案例中,行政机关多个业务科室共同审核研判,同时听取相关职能部门和法律顾问意见,更好保障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