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典型案例
拒绝滥用信息公开申请 有效维护法律权威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市场监管局依申请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一、基本情况
某申请人以信函形式向济南市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其所举报的平阴县某商贸经营行违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的具体查处办理结果;2.公开违法商家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3.公开该案件的处罚依据及处罚金额;4.公开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的金额;5.申请信息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经检索调查,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答复告知,针对其提出的第1项、第3项申请,向其公开了立案调查认定某商贸经营行的部分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和行政处理信息;针对其第2项申请,告知了不予公开的决定,说明了涉案证据材料为行政执法案卷、涉及商业秘密、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等不予公开的理由;针对第4项申请,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同时提供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不予奖励通知书》。以上材料通过EMS邮寄至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后对答复结果不满,向平阴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认为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结果违法,要求重新答复。
平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认为,平阴县市场监管局针对第1项、第3项申请所提供的政府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针对第2项申请,告知了不予公开的决定,并说明了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针对第4项申请的回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满足申请人提出的“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的第5项申请。综上,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维持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出具告知书。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退一赔三”“退一赔十”规定的出台,部分职业索赔人瞄准成分表、配料表和规格等标签标注类瑕疵投诉举报,以期向商家索要“和解费”或者获取高额赔偿和举报奖励。若职业索赔人获得了其认为可接受的经济赔偿,便不再关注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甚至同意撤回投诉。一旦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无法达成目的,便会有部分职业索赔人滥用信息公开权,造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本案例中,申请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材料,索取举报奖励,其初衷是牟利,并不是维护合法权益,其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相违背,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滥用。本案例所作行政复议决定对此类行为予以规制,有利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提供有效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