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司法局关于印发《汉阴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 gzgbmgzgbm/2024-6603 | 公开目录: | 其他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各镇各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年11月1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11-20 11:4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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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汉阴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司法局
2024年11月15日
汉阴县人民政府法律顾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县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安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二)坚持人民至上,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救助为辅;
(四)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县政府法律顾问组,为县政府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由五至七名法律顾问组成。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包含法学专家和社会律师,结构合理专业领域覆盖全面。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专家学者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一定学术权威;社会律师一般应当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未受过刑事处罚,且近三年内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单位处理;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感,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业务能力突出;
(五)熟悉县情、民情、社情,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六)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七)县政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分别由县司法局局长、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把好政治关、业务关、品行关,遴选县政府法律顾问,办理选聘、增补、解聘、签订服务合同等具体事宜;
(二)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建立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
(三)根据相关要求、工作特点和专业特长,指派县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督促县政府法律顾问高质量完成任务,决定县政府法律顾问是否回避;
(四)支持县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充分发表法律意见,保障县政府法律顾问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向县政府法律顾问发放相关费用;
(五)加强对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对法律
顾问的政治素养、政策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
(六)建立工作报告、情况通报、不定期座谈等工作制度,听取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汇报和意见建议,通报工作完成等情况;
(七)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县政府法律顾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县政府法律顾问,依法依规处理或者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八)指导和协助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律顾问工作;
(九)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通过公开遴选或者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选聘,经考察、初选等程序,确定拟聘人选,并通过网站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县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内,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可以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县政府法律顾问个人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增补、解聘、更换成员;县政府法律顾问每届届满前三个月,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启动下一届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组建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为县政府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为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同以及其他重要文件的起草、调研、论证、审查;
(三)参与县政府重大项目的洽谈、调研、招投标,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工作方案;
(四)为县政府相关的疑难复杂案件、重大敏感(案)事件信访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
(五)为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县政府领导调研考察、下访等重要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六)参与县政府相关信息公开、领导集体学法以及法治宣传教育;
(七)开展法律顾问相关工作指导、培训;
(八)参与县政府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签名,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应当具备较高的质量水准。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对法律事务的办理过程、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对交办的法律事务独立提出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邀请列席或者参加有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四)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者取证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五)根据工作完成和质量情况,获得合理的工作报酬,报销差旅费等有关费用;
(六)对我县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工作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七)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对交办的法律事务进行认真研究,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独立严谨办理;
(二)按照提出的工作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积极按要求参加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的其他活动;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损县政府利益和形象的其他活动;
(四)对交办的与自身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法律事务,应当回避;
(五)保守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公开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六)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注重个人形象,严格自我要求,为全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八)及时向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报告个人的社会兼职情况;
(九)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县政府有关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信息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职、因自身原因一年内三次以上未能履职或者履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岗位变动、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七)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主动辞去聘任。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每年十二月中旬向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县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由县司法局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律顾问情况,应当在聘任以及解聘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各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律顾问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