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县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17号提案的函
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办理县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17号
提案的函
张世林(等)委员: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土地被征收,致使被征地农民逐年增加。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养老等问题,县政府于2009年9月30日出台了《汉阴县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汉政发〔2009〕15号),对符合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在就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公益性岗位、养老及医疗保险等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制定了定额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定额养老保险时,一次性缴费,原则上由财政、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出资,其中财政补贴40%,村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60%。参加定额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到达法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由于保障标准比较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村集体又无力承担缴纳所需费用,个人更没有参保意愿,因此定额养老保险办法出台至今也没有人参保。
2014年以来,县人社、财政、国土等部门通过反复调研、广泛征求镇、村、组和农户意见,就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养老等问题为重点,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目标,就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在汉政发〔2009〕15号文件的基础上,反复讨论修改,2016年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汉阴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养老保障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更为完善的办法,符合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不缴费,村集体和财政补助由县财政统一出资。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从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的下月起按月发放112元养老生活补助;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县财政从筹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中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一年一补、先缴后补,补助标准为每年1200元,最高补助年限不超过 15 年。
关于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专户问题,征求意见稿也作了相应规定,凡是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以征地勘界面积计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向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资金专户缴纳,在征地时足额收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每年从当年土地收益中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储备金”,专项用于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资金不足时,由县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是事关民生与社会稳定的大事,我们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继续会同县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不断修改完善《汉阴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引导他们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能享受养老待遇和养老生活补助,达到老有所养基本的生活保障水平;引导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争取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1200元/年),确保养老待遇水平有更高层次的提升。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工作,切实将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让他们真正接受和支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今后的征地工作走上良性化发展轨道。
最后,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县人社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