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保局利企便民政策汇总
索引号: | xzfgzbmzfb-GK-2021-0034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16:19 |
来源: | 县医保局 | ||
内容概述: |
惠企政策核心条款汇总表
责任 单位 |
序 号 |
文件名称 |
政策 层级 |
政策 类别 |
受惠对象 |
核心条款 |
落地流 程图 |
负责人 |
联系 方式 |
备 注 |
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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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关于做好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汉医保发〔2020〕23号) |
县级 |
社会保障支持类政策 |
企业 |
依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安医保发(2020)19号)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费、在职转退休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的企业,可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签订缓缴协议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备案后,可暂缓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2020年6月底,困难企业可免缴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主动足额补缴。缓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
见附件 |
罗军 |
5219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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